類 別:資源稅文 號:京地稅營[1994]164號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密云縣、懷柔縣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以及北京市密云縣、懷柔縣冶金礦山公司的實際情況,經報市政府批準,現就兩礦山公司所產鐵礦石適用稅額問題明確如下:
一、密云縣、懷柔縣冶金礦山公司地處本市邊遠山區,其開采對象為品位僅達20%左右的貧礦,為照顧實際困難,決定對所產鐵礦石以首鋼密云鐵礦適用稅額每噸原礦14.50元為基礎下浮30%,確定為每噸原礦適用稅額10.15元。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41號《關于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中有關規定。對北京市密云縣、懷柔縣冶金礦山公司所產鐵礦石,在以上確定適用稅額基礎上再減征40%,即每噸原礦按6.09元的稅額征收資源稅。
請依照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