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財商字[1994]第576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
為了加強對外匯貸款呆帳核銷工作的管理,結合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具體情況,現對核銷外匯貸款呆帳使用何時外匯牌價的問題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匯體制運行后,經批準核銷外匯貸款呆帳時,一律按購買外匯的當日牌價核銷呆帳準備金,購買外匯所發生的手續費計入銀行的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