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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核銷外匯貸款呆帳使用外匯牌價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財商字[1994]第576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

    為了加強對外匯貸款呆帳核銷工作的管理,結合我國外匯體制改革的具體情況,現對核銷外匯貸款呆帳使用何時外匯牌價的問題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匯體制運行后,經批準核銷外匯貸款呆帳時,一律按購買外匯的當日牌價核銷呆帳準備金,購買外匯所發生的手續費計入銀行的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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