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奧首頁
會計云課堂
專注輔導財會考試
東奧繼教學堂
離線觀看 暢學無憂
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地方法規庫
類 別:消費稅文 號:(94)財稅字第091號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征收?,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二、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三、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已經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請各地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