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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94)財稅字第091號
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征收?,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二、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三、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已經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請各地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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