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匯傳[1994]62號頒發日期:1996-05-2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銀行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哈爾濱、長春、沈陽、大連、南京、杭州、廈門、廣州、深圳、寧波、西安、成都、重慶、武漢、珠海、汕頭、青島、濟南分局:
關于禁止外匯額度透支使用問題,總局已三令五申,先后多次發文,明確強調嚴禁透支使用,并明令必須如數補足?,F外匯額度收尾工作已展開,為此再次重申如下:
一、各分局立即清理所有留成外匯額度(包括地方外匯和留成外匯額度,即匯管統三表內所含,以下同)透支戶(包括因88年掛帳等各種原因形成的透支戶)。清理匯總后,按匯傳(1994)60號內部傳真電報要求,及時、準確地將情況報總局。
二、在1994年12月31日留成外匯額度使用的最后期限之前,各分局在辦理留成外匯額度批匯時,本地區所余留成外匯額度總額不得出現“紅字”。
三、當本地區留成外匯額度總余額用完時,不論企業、單位分戶帳是否有余額,分局必須停止留成外匯額度的批出與調撥,現有的留成外匯額度戶全部封存,不得再動用。
四、凡本地區留成外匯額度總余額已用完的,在停止批出、調撥的同時,分局必須通知當地中國銀行,已調到中國銀行的外匯額度不得再從“921”科目中辦理配匯支付手續,關閉“921”帳戶。
五、因上述原因不能再調撥外匯額度而又急需進口用匯的單位,請按銀行結、售匯管理辦法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不得延誤正常付匯。
六、請中國銀行總和各分局將本文精神轉發各分支行和所屬各分支局,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