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6-01
地 區:新疆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自治區境內的森林火災,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災的預防和撲救,除城市市區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森林防火工作,實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領導,同級林業行政部門歸口負責的制度??h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立森林防火機構并履行職責。各級林業行政部門之間履行森林防火工作的職責權限分工,由自治區林業行政部門規定。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林業行政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或森林防火委員會,負責森林防火工作。
第四條 自治區直屬國有林業局、林場實行森林防火行政領導責任制。
阿爾泰山林區、天山林區、塔里木胡楊林區的林業經營單位及其附近的國家機關、廠礦、農(牧)場和自然保證區,根據需要成立森林防火組織或森林防火聯防組織,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和林業行政部門的部署和要求開展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條 森林防火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群專結合,軍民聯防”的方針,鼓勵、支持森林防火科學研究;加強、推進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制止、打擊違反森林防火法令、規定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北疆地區每年四月至十月為森林防火期,七月至九月為森林火險期。南疆地區每年十月至翌年四月為森林防火期。森林資源分布較多地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可根據火險區劃,確定本地的森林防火期和劃定森林防火戒嚴區,并且發布公告。
第七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氣象部門應及時提供與森林防火密切相關的氣象信息,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廣播電臺、電視臺要在天氣預報中播放重點森林防火區的火險預報。
第八條 加強林區防火力量。
(一)自治區直屬林業局、林場、地方國有林場、平原國有林管理站及森林類型自然保護區,根據森林防火需要組建季節性專業滅火隊,配備滅火器材,進行必要的技術訓練;
(二)駐林區機關、廠礦、農(牧)場、鄉(鎮)村應推薦群眾護林人員,由鄉(鎮)以上人民政府委派;
(三)林區交通路口、風景旅游點及其他人員活動頻繁地帶,應設立森林防火檢查站,設置永久性森林防火宣傳牌。
第九條 在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林區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墾殖、燒草場、燒麥茬地、爆破施工等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授權的林業行政部門批準;
(二)行政林區的機動車輛司乘人員及旅客,不得隨意引火用火或丟棄火種;
(三)在林區修筑公路、橋涵及進行其他施工需要實施爆破作業的,必須預先通知森林經營單位派員現場監督。
第十條 進入森林防火戒嚴區挖藥材、采礦、狩獵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林業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核發的《森林防火戒嚴區通行證》,并應接受林政人員的驗證檢查和森林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一條 經批準在林區經營旅游業的單位,應從其經營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交森林經營單位用于森林防火工作。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林業行政部門會同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當地軍民撲救。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地人民政府(行署)或林業行政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后迅速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或自治區林業行政部門:
(一)發生在國境線附近的火情火災;
(二)深山邊遠林區的火情火災;
(三)重大、特大森林火災。
第十三條 森林火情和一般森林火災撲滅后,必須派專人檢查現場,清除隱患。重大、特大森林火災撲滅后,由當地護林防火專職人員協同森林經營單位檢查現場,清除隱患。
第十四條 發生森林火災應及時組織對火災情況進行調查,查明火因。
(一)發生森林火警和一般森林火災,由林業經營單位進行調查,逐級上報并存檔;
(二)發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災,由自治區林業行政部門派員協同當地人民政府(行署)、林業經營單位和林業公安部門進行調查,逐級上報并存檔;
(三)集體、個人所有的林地和林木發生森林火警或一般森林火災,由縣級林業行政部門調查統計并存檔。
第十五條 各級林業行政部門應按編制森林火災統計報表的要求,進行森林火災統計,逐級上報。森林火災統計要及時、準確,不得滯報、虛報或瞞報。
第十六條 森林火災撲救和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國家投資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署)安排的配套資金;
(二)育林基金中用于護林防火的部分;
(三)森林經營單位交納的護林防火費;
(四)新開發林區總體規劃設計的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資金。
以上所列各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撲救森林火災的滅火經費按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行署)和林業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預防撲救森林火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九條 違反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本辦法的行政處罰,按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林區,是指森林經營單位所管理的林業經營施業區。
第二十一條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根據自治區森林防火工作統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本辦法的原則,負責兵團管理范圍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在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林業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