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寧地稅發[1994]61號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市地稅局分局、縣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現將1995年度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的有關要求、政策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認真做好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
由于稅務機構分設不久,人員變動較大,車船使用稅征收工作面臨著面廣量大、征收力量不足的因難。因此,為了保證征收工作順利進行,各分局、縣局應切實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要組織干部認真學習車船使用稅稅收政策,搞好稅法宣傳。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認真做好車船使用稅的征收工作。
二、有關規定
1、征收范圍
我市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擁有并且使用的車船,除暫行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免征車船使用稅以及“三資”企業外,均應按規定繳納車船使用稅。
2、納稅登記
(1)企、事業單位的應稅車船,應辦理車船使用稅登記。各分局、縣局應在1995年1月份征收車船使用稅時,對企、事業單位重新進行車船使用稅登記。如果各分局、縣局車船使用稅登記資料保存完整的,可不重新進行登記。納稅人辦理登記時應如實填報“車船使用稅登記表”,同時提供車輛行駛證(船舶航行簽證簿和技術證書)供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新購置的車船,應在使用前辦理車船使用稅登記。
凡經車船管理部門批準報廢或停駛(航),并已收回機動車行駛證和車輛牌照(船舶航行簽證簿和技術證書)的車船,由納稅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變更車船使用稅登記。
(2)個體戶的應稅車船、社會零散車輛(實行源泉控制的)及自行車暫不進行車船使用稅登記。
3、納稅申報
車船使用稅納稅人應當于納稅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1)企、事業單位于1月份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填報“車船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如實繳納車船使用稅。
(2)個體戶的應稅車船及社會零散車輛(實行源泉控制的),暫不填報“車船使用稅納稅申報表”憑車輛行駛證(船舶航行簽證簿和技術證書)納稅。
4、征收時間
(1)企、事業單位的應稅車船,于1月份征收車船使用稅。對于企、事業單位納稅數額較大,一次繳納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的地稅分局批準可按半年或季繳納。按半年繳納的,應于1月、5月征收、按季繳納的,應于1月、5月、8月、11月征收。
(2)城、郊區的個體戶及社會零散車輛,包括摩托車(二、三輪)、輕摩、機動三輪車于車輛年檢時征收,機動助力自行車于車輛發(換)牌照或年檢時征收,征收期限為車輛年檢的月份。各縣的上述車輛可結合各自對車輛管理的實際情況,按上述要求辦理。
(3)個體戶的應稅船舶、拖拉機原則上1月份一次性征收。同港航監理部門、農機站等管理部門配合,采取稅源控管的,征收期可由各縣自行各縣自行確定。征收期確定后上報市局備案。
上述車船征收期為征收月的1日至25日。
(4)自行車使用稅征收期暫定每年的四月份(具體由市局統一布置)。
5、征收分工
(1)企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的應稅車船,按稽管分工,由各主管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管。
(2)個體戶及社會零散汽車由市地稅局棲霞分局征管,摩托車(二、三輪)輕摩由市地稅局秦淮分局征管。機動三輪車、機力助動自行車由車輛年檢所在區地稅分局征管。
各縣的上述應稅車輛,均應實行屬地征管。
(3)個體戶的應稅船舶、拖拉機由各縣屬地征管。
(4)自行車由市局統一布置征收,各縣局應按照市局的有關規定同步征收。
6、“征、免稅標志”的發放
(1)機動車輛(除以下(2)規定外),均需粘貼全國統一的完稅或免稅標志。全國統一的完稅標志式樣為菱形,長為10、5CM,寬為8CM,完稅標志印有“稅訖”二字,免稅標志印有“免稅”二字,背面為注意事項、車輛牌照號碼及標志號碼。
(2)各種船舶、摩托車、輕摩、拖拉機(含手扶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使用我市規定的完稅或免稅標志。其式樣、尺寸及正、背面文字與全國統一的標志相同,顏色上與全國統一的標志相區別。
(3)人力三輪車等非機動車使用專用的《南京市非機動車稅訖》標志。此標志暫限于城、郊區使用。各縣根據各自情況自行確定。
(4)下列機動車不粘貼完稅或免稅標志:
A、殘疾人專用車。
B、各種消防車、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垃圾車、港作車、路面清掃車、環境監測車、醫療手術車、防疫監測車,殯儀車。
C、只在企業內部行駛的車輛。
D、掛軍用牌照和武警牌照的軍、警車輛。
E、各國駐華使、領館及享受同等待遇的國際組織的公用車輛和外交官、領事館自用車輛。
(5)標志按每輛車一個標志核發,每年于元月份征稅時發放。完稅標志必須在車輛完稅后或定期免稅批準后憑繳款書、完稅證以及減免稅批準書核發,但對于一年內分幾次納稅的,應于第一次納稅時核發。免稅標志必須憑車輛所在單位出具的行政介紹信及有關證明,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核發。
核發標志時,應填有關指標,并加蓋征稅公章。對于繳稅的,應繳款書或完稅證的備注欄中注明該納稅人所領標志的起止號碼;對于免稅的,應建立“核發標志登記簿”,記載納稅人名稱、車船種類名稱、車船牌照、核發時間、所領標志的起止號碼及領發雙方簽章。
因意外事故丟損標志,需要重新核發標志時,應由申領人寫明事由,經原核發機關核實,經領導批準后方能補發。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免稅車船,由單位所在區、縣地方稅務分局(局)負責核發“免稅標志”。
三、有關政策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但對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車船,已不符合免稅條件,應對非本身使用的車船征收車船使用稅。
對軍隊、武警部隊的車輛,凡掛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免征車船使用稅。掛地方牌照的車輛,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包括差額預算單位)自用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事業單位(包括差額預算管理單位)的確定,均以當地財政部門認定的為依據。
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免稅照顧,應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
3、載重量不超過一噸(含一噸)的漁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4、專供上下客貨及存貨用的躉船、浮橋用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5、各種消防車船、灑水車、囚車、警車、防疫車、救護車船、垃圾車船、港作車船(如:引水船、清潔船、救助船、聯檢船、供應船等)、工程船(如:挖泥船、打樁船、破冰船、測量船、電焊船等)免征車船使用稅。
6、按有關規定繳納船舶噸稅的船免征車船使用稅。
7、中華人民銀行總行是國家機關,對其自用的車船免征車船使用稅;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所屬并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單位的車船,按車船使用稅有關規定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及其所屬機構的車船,應征收車船使用稅。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各專業銀行都是獨立核算的經濟實體,對其車船應征收車船使用稅。
對其他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以及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組織)和保險公司的車船,均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8、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合并辦公,所用車輛,能劃分者分別征免車船使用稅,不能劃分者,應一律照章征收車船使用稅。
9、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車船,如果能夠明確劃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車船使用稅;劃分不清的,應照征車船使用稅。
10、企業內部行駛的車船,不領取行駛執照、也不上公路行駛的,可免征車船使用稅。
11、對公園內專供游客自已劃行的游船和駕駛的游車,免征車船使用稅。但對有專人駕駛并受車船管理部門監理的游船、游車,不論行駛公園內外,都應按規定的稅額征稅。
12、渡船(包括輪渡汽渡)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對河流兩岸的非機動擺渡船,暫不征收車船使用稅。
13、所有出租汽車(包括小汽車、“中巴”車、大客車等),均應按規定征收車船使用稅。
14、殘疾人專用車輛是專為殘疾人制造、使用的,與其他一船車輛不同,可免征車船使用稅。
15、拖拉機除專用于農業生產的免稅外,其余均應按規定征稅。掛漿機船專用于農業生產的,可暫不征稅;非用于農業生產的,按非機動船的稅額征稅。
四、資料報表
各分局、縣局根據納稅人填列的“車船使用稅納稅登記表”、“車船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征、免稅資料填制以下各項報表報市局三處。
(1)車船使用稅納稅登記匯總表;
(2)車船使用稅統計表。
以上報表均一式三份,分局留存一份,報市局二份。
報送時間為征收月份終了后15日內。
各分局、縣局應做好資料積累工作,保管好企業填報的各種報表,對“車船使用稅登記表”、“車船使用稅納稅申報表”應歸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