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監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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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1994]財商字第622號
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根據國務院國發〔1994〕20、22、25號關于組建中國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通知精神,為了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促進其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目前尚處于初辦階段,完善政策性銀行機構組織體系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根據國務院的通知精神和我國銀行組織機構改革的歷史經驗,銀行組織機構的建設不僅涉及政策性銀行自身的基本建設和財務收支,而且與政策性銀行的運作以及整個金融體系的構造緊密相關。因此,政策性銀行凡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的范圍和業務發展確需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的,均應事先將設立計劃和可行性報告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審查同意后,由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程序審批。未經批準一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機構。
二、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政策性銀行在財政給予一定的利差補貼或財政貼息之后實行保本經營的原則。因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有限,而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境外融資的規模、結構和成本將直接影響銀行的經營結果,并間接影響財政,因此,政策性銀行凡需在境內發行政策性金融債券和在境外發行有價證券以及從國內外金融機構籌資,均應將融資的數量、期限、利率、對象以及償還方式等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審批。凡不按規定報批的,其責任由政策性銀行自己承擔。
三、根據國務院文件的規定,政策性銀行的資本金將分別由不同渠道分期注入。政策性銀行國家資本金的管理和運營,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以及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其中,政策性銀行購建固定資產必須嚴格按照財政部頒發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嚴格的比例控制,并應將固定資產的年度購建計劃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核批,各行一律不得擅自購建固定資產。政策性銀行財務收支必須如實納入國家財政預算,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政策性銀行因委托其他金融機構代理金融業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標準,應一律報經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執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超標準向代理機構支付費用,凡超出規定標準的費用,政策性銀行有權拒絕支付,并將情況及時向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反映;接受委托代理政策性銀行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必須按規定辦理委托業務,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擅自提高標準,也不得因此而拒絕代理業務。
四、為加強對政策性銀行的監管,各政策性銀行必須將有關業務報表、資料按期報送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
以上各項請嚴格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