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京地稅二[1994]204號頒發日期:1996-07-10
地 區:北京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屬各分局
鑒于本市納稅單位和個人在清產核資中,由于固定資產進行重估后,使房產價值增值較多的實際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和《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的規定精神,經研究,現就房產重估后如何計征房產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凡按規定依據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的納稅單位和個人在對房產重估并按會計制度規定記人固定資產科目的,一律從計征1995年度房產稅時起,按征收月份前一個月的月末帳面房產原值(季度內各月末帳面記載的房產重估值的平均數)扣除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稅額。在計征1994年第四季度房產稅時,仍按重估前的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