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為統一稅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競爭,推進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國務院決定調整部分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減免稅規定,現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1月1日起,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餐料等20種商品,無論任何貿易方式、任何地區、企業單位和個人進口,一律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但屬于國際組織(不包括民間組織)和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我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策簽定的協議規定可享受養減免稅的除外。我各類出國(境)人員及臺胞、華僑攜帶進境或在國內免稅購買這些物品的規定暫予保留。
原可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地區和單位進口的上述貨物,凡在1994年12月31日(含當日,下同)前已對外簽約、按規定領具進口許可證、在海關辦妥減免稅手續,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報進口的,仍準予按原優惠規定辦理。
二、外籍華人和非居民長期旅客攜帶入境或在境內免稅外匯商品供應單位購買列入公告第一款中的20種商品中的任何商品,從1995年1月1日起一律照章征稅。
三、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常駐機構以及各類開放地區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準予免稅進口的辦公用品,無論任何地區、企業、單位進口,自1995年1月1日起照章征稅。原可享受減免稅優惠的,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對外簽約、按規定領具進口許可證、在海關辦妥減免稅手續,并在1995年3月31日前申報進口的,仍準予按原優惠規定辦理。
四、各地的進境口岸免稅商店和各經濟特區試辦的外幣免稅商店,自1995年1月1日起停止進口免稅商品。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在國家批準的額度內已進口的商品,在1995年3月31日前仍可免稅銷售,逾期一律照章補稅。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