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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制度(暫行)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1994]財農字第397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衛生和社會工作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規范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家管理的各類水管單位。

    第三條 水管單位是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生產性事業單位。水管單位必須承擔防洪、排澇等的社會公益性任務,又要利用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技術、人力優勢,搞好供水、發電、綜合經營生產。

    第四條 各級財政和水利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所屬水管單位實行下列三種財務管理形式:

    1.對沒有收入或收入很少的水管單位,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2.對雖有一定收入,但收入還不足以彌補其成本、費用開支的水管單位,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定額補貼。

    3.對依靠自身收入能夠彌補其成本、費用開支的水管單位,實行自收自支財務管理。

    具體到每個水管單位實行何種財務管理形式,由水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五條 水管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并在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交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復制件。

    水管單位經營項目撤并、分立及其他變更登記等主要事項,應當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提交變更文件的復制件。

    第六條 水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經濟責任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財務開支范圍和標準,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并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檢查監督。

    第七條 水管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和方法是:做好各項財務收支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籌集資金,有效利用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八條 水管單位應當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各項公益服務、生產經營活動要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各項財產物資的進出消耗,都應當做到手續齊全、計量準確,并制定和修訂各項物資消耗定額和工時定額,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財產清查。

    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九條 水管單位籌集的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等。

    國家資本金為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水管單位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金為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水管單位形成的資本金。

    個人資本金為社會個人或者本單位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水管單位形成的資本金。

    外商資本金是指外國投資者以其財產投入水管單位形成的資本金。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投資者投入水管單位形成的資本金視同外商資本金。

    對由國家投資、群眾投工投料興建現由水利部門管理的,1994年3月31日以前興建的水利、水電工程,其形成的資產,全部界定為國有資產。對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資產,國家投資部分應屬國有資產,群眾投工投料形成資產部分,應屬群眾投勞資資產。此項資產經法定程序核實后,按投資主體計入有關資本金。

    采用投勞折資籌集的資本金,按下列公式計算:

    投勞折資總額=∑{某工種投入總工時×市場勞力均價×(1+某工種管理費率)-某工種實發補助總額}

    第十條 水管單位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采用國家投資、投勞折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形式籌集資本金。

    水管單位的投資各方,必須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投資者未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履行出資義務的,水管單位或者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十一條 水管單位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水管單位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

    第十二條 水管單位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吸收的無形資產(不包括土地、水域、岸線使用權)不得超過單位注冊資金的20%;因情況特殊,需要超過20%的,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查批準,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0%,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管單位不得吸收投資者的已設立有擔保物權及租賃資產的出資。

    第十三條 水管單位籌集的資本金,在生產經營期間依法享有經營權,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投資者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合同、章程的規定,分享單位利潤并分擔風險和虧損。

    第十四條 水管單位在籌集資本金過程中,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以及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計入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可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

    第十五條 水管單位的負債分為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及預收賬款、應付票據、應付股利、應交稅金、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付短期債券、其他應付款等。

    長期負債包括長期借款、應付長期債券、專項撥款、專項應付款等。

    發行的長期債券按照債券面值計價,實際收到的價款超過或者低于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沖減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第十六條 水管單位應當按期償還各種債務。如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計入營業外收入。

    第十七條 水管單位流動負債的應計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水管單位長期負債應計利息支出,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生產期間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

    第三章 流動資產

    第十八條 水管單位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十九條 水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現金、有價證券及各種存款的內部控制制度。

    現金收支和有價證券的收、兌做到日清月結,確?,F金和有價證券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庫存有價證券面額相符,銀行存款與銀行對賬單金額核對相符。

    第二十條 水管單位的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待攤費用、應收補貼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按實際發生額計價。應收票據按照面值計價,貼現應收票據的實得款項與其面值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第二十一條 水管單位可以于年度終了,按照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1%計提壞賬準備金,計入管理費用。

    水管單位發生的壞賬損失,沖減壞賬準備金。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金。

    不計提壞賬準備金的水管單位發生的壞賬損失,計入管理費用。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沖減管理費用。

    第二十二條 水管單位的存貨包括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庫存產品、在產品等。

    水管單位代其他單位銷售的商品、儲備或加工的材料物資,為專項工程或防汛儲備的材料物資等均不作為單位的存貨。

    第二十三條 水管單位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途中合理損耗、入庫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選費用和繳納的稅金計價。

    交納增值稅的單位,存貨應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款項扣除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后計價。其中購進免稅農產品應根據其買價扣除按規定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后計價核算。

    自制的,按照制造過程中的各項實際支出計價。

    委托外單位加工的,按照實際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和加工費用等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運輸費、保險費、稅金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按照同類存貨的市價計價。

    按計劃成本核算存貨的水管單位,計劃成本與實際成本之間的差異,應當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水管單位發出的存貨,按照實際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確定其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應按期結轉其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將計劃成本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二十五條 水管單位的低值易耗品、周轉使用的包裝物和材料的耗費,按受益對象一次或分期攤銷。

    第二十六條 水管單位的存貨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盤點,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盤點清查。盤盈的存貨,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扣除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后,計入管理費用。存貨毀損屬于非常損失的部分,扣除保險公司賠款和殘料價值后,計入營業外支出。

    第四章 固定資產

    第二十七條 水管單位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水工建筑物、設備、儀器、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經濟林木等。

    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水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

    第二十八條 水管單位固定資產按照下列方式計價:

    購入的,按照買價加上支付的運輸費、保險費、包裝費、安裝成本和繳納的稅金等計價。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防護及經濟林木,按營林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融資租入的,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上由水管單位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計價。無發票賬單的,按照同類設備的市價計價。

    盤盈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和水毀修復的,按照固定資產原價加上改建、擴建、水毀修復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水毀修復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以上固定資產購建過程中,凡動用了農村勞動積累工的,其投勞折資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九條 水管單位的固定資產,按照經濟特征分為六類:

    (一)水工建筑物;

    (二)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三)設備及傳導設施;

    (四)工具及儀器;

    (五)防護林及經濟林木;

    (六)其他。

    第三十條 水管單位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和雖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在建工程按照下列方法計價:

    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機械施工費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出包工程,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原價、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支出以及所分攤的工程管理費等計價。

    第三十一條 水管單位在建工程發生報廢或者毀損,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者毀損,其凈損失,在籌建期間計入開辦費,在投入生產經營以后,計入營業外支出或按有關規定執行。

    工程交付使用前因進行試運轉發生的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試運轉中形成產品且可以對外銷售的,以實際銷售收入或者預計售價扣除稅金后,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條 水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和公益服務用固定資產均應提取折舊。

    水庫、機電排灌站同時具有公益服務和生產經營作用的共用固定資產,其折舊的計提按比例分攤。

    其中水庫采用庫容比例法,機電排灌站采用工作量比例法。

    季節性停用的設備,應在使用的季節提足折舊,計入使用期間成本。

    房屋、建筑物及傳導設施以外的未使用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提折舊。

    第三十三條 水管單位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水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有權選擇具體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并在開始實行年度前報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和折舊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折舊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月折舊率

    凈殘值率按照固定資產原值的3~5%確定,凈殘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水管單位自主確定,報上級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工作量法的固定資產折舊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按照行駛里程計算折舊的公式:  

    單位里程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總行駛里程

    (二)按照工作小時計算折舊的公式:    

    每工作小時折舊額=原值×(1-預計凈殘值率)/總工作小時

    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須在變更年度以前,由水管單位提出申請,報主管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水管單位為公益服務的固定資產,按年度計提折舊。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按月計提折舊。月份內開始使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月份內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其凈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不再補提折舊。

    水管單位按照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計入成本、費用,不得沖減資本金。

    第三十六條 水管單位發生的固定資產大修、歲修費用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大修、歲修費用發生不均衡,數額較大的,可以采用分期待攤或者預提的辦法。采用預提辦法的,實際發生的修理費用沖減預提費用,實際支出數大于預提費用的差額,計入有關費用;小于預提費用的差額沖減有關費用。

    第三十七條 水管單位固定資產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盤點清查。年度終了前必須進行一次全面的盤點清查。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其原價減估計折舊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盤虧及毀損的固定資產,按照原價扣除累計折舊、變價收入、過失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在建工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凈損益,計入有關工程成本。

    籌建期間發生的與工程不直接有關的固定資產盤盈、盤虧和清理凈損益,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清理凈損失,計入開辦費。

    第五章 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八條 水管單位無形資產是指生產經營中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水域、岸線)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三十九條 水管單位無形資產一般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

    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

    購入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

    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

    接受捐贈的,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價。

    非專利技術和商譽的計價應當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確認。

    第四十條 水管單位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有效使用期限按下列原則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單位申請書中規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照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者單位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則確定。

    法律沒有規定有效期限,單位合同或者單位申請書中規定有受益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單位申請書規定的受益年限確定。

    法律和合同或者單位申請書均未規定法定有效期限或者受益年限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確定。

    第四十一條 水管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外,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第四十二條 水管單位遞延資產包括開辦費、土地(水域、岸線)開發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及數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大修費等。

    開辦費是指水管單位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下列費用不包括在開辦費內:應當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

    開辦費從水管單位開始運行或生產經營項目投產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土地(水域、岸線)開發費是指在開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自交付使用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在租賃有效期限內分期攤入制造費用或者管理費用。

    第四十三條 水管單位其他資產包括國家防汛儲備物資、銀行凍結存款、凍結物資、涉及訴訟中的財產等。

    第六章 對外投資

    第四十四條 水管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在生產經營中可以采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或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包括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水管單位不得以國家專項防汛儲備物資以及國家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其他財產向其他單位投資。

    第四十五條 水管單位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

    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水管單位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后的差額計價。

    水管單位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后的差額計價。

    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面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第四十六條 水管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

    第四十七條 水管單位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并且不因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制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凈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水管單位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水管單位的長期投資,并且在水管單位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減少水管單位的長期投資。

    第四十八條 水管單位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水管單位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賬戶的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第七章 成本和費用

    第四十九條 水管單位應建立與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成本核算體制。

    第五十條 水管單位應根據工程運行和生產經營的需要,確定成本核算對象。

    供水、發電、社會公益支出,必須分別單獨核算。綜合經營項目,如水產、園林、農業、運輸、旅游等可按類別綜合核算。

    水管單位實行內部分級核算的生產經營項目,其成本核算可按財政部頒發的相關行業會計制度執行。

    第五十一條 水管單位從事公益服務和開展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直接工資、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直接計入公益支出或相關產品成本。發生的制造費用,分配計入公益支出或相關產品成本。

    直接工資包括直接從事水利工程運行人員和生產經營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直接材料包括水利工程運行和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輔助材料、備品備件、燃料、動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他直接支出包括直接從事水利工程運行人員和生產經營人員的職工福利費,以及水利工程運行實際發生的工程觀測費、防洪、排澇發生的臨時設施費等。

    制造費用包括水管單位所屬生產經營、服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機物料消耗、水資源費、低值易耗品、運輸費、設計制圖費、監測費、保險費、辦公費、差旅費、水電費、取暖費、勞動保護費、試驗檢驗費、季節性修理期間停工損失,以及其他制造費用。差旅費標準參照當地政府規定,結合水管單位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報水利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制造費用采用分配方法計入各成本受益對象。同時具有公益服務和生產經營作用的水利工程運行發生的制造費用,水庫工程采用庫容比例法進行分配,機電排灌工程采用工作量比例法進行分配。

    (一)庫容比例法公式:

    公益服務分攤比例=防洪庫容/(死庫容+興利庫容+防洪庫容)

    生產經營分攤比例=(死庫容+興利庫容)/(死庫容+興利庫容+防洪庫容)

    (二)工作量比例法公式:

    公益服務分攤比例=排水工時/(提水工時+排水工時)

    生產經營分攤比例=提水工時/(提水工時+排水工時)

    同時具有公益服務和生產經營功能的其他水利工程的分攤比例由水管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第五十二條 水管單位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統稱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銷售費用是指水管單位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應由單位負擔的運輸費、資料費、包裝費、保險費、委托代銷手續費、展覽費、廣告費、租賃費(不含融資租賃費)、銷售服務費、代收水費手續費,銷售部門人員的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等及其他費用。

    (二)管理費用是指水管單位的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水管單位管理機構的經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咨詢費、審計費、訴訟費、排污費、綠化費、土地(水域、岸線)使用費、土地損失補償費、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業務招待費、壞賬損失、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減盤盈)等。

    水管單位管理機構經費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職工福利費、差旅費、辦公費、折舊費、修理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以及其他管理經費。

    工會經費是指按照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撥交給工會的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是指水管單位為職工學習先進技術和提高文化水平所支付的費用,按照職工工資總額1.5%計提。

    勞動保險費是指水管單位支付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包括按規定繳納的離退休統籌金)、價格補貼。

    醫藥費(包括單位支付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費用)、職工退職金、六個月以上病假人員工資、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照規定支付給離休人員的各項經費。

    待業保險費是指水管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的待業保險基金。

    咨詢費是指水管單位向有關咨詢機構進行科學技術、經營管理咨詢所支付的費用。包括聘請經濟技術顧問、法律顧問等支付的費用。

    審計費是指水管單位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進行查賬、驗資以及進行資產評估等所支付的各項費用。

    訴訟費是指水管單位因起訴或者應訴所支付的各項費用。

    排污費是指水管單位開展綜合經營產生的污染物排放,按照規定繳納的排污費。

    綠化費是指水管單位非工程性防護林和成片經濟林木以外的生活區、生產區進行綠化所發生的零星綠化費用。

    土地(水域、岸線)使用費是指水管單位的綜合經營使用的土地(水域、岸線)而支付的費用。

    土地損失補償費是指水管單位在綜合經營生產過程中破壞的國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損失補償費。

    技術轉讓費是指水管單位使用非專利技術所支付的費用。

    技術開發費是指水管單位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試費、原材料半成品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研究人員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以及與新產品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

    無形資產攤銷是指專利權、商標權、土地(水域、岸線)使用權(指投資者投入或水管單位購入的)非專利技術和其他無形資產的攤銷。

    業務招待費是指水管單位為生產經營的合理需要所支付的費用。在下列限額內據實列入管理費用:全年經營、服務收入總額在1500萬元(不含1500萬元)以下的,不超過年經營、服務收入總額的5‰;超過1500萬元(含1500萬元)但不足5000萬元(不含50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但不足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2‰;超過一億元(含一億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1‰。管理費用按成本比例在生產經營和社會公益服務之間分攤。

    (三)財務費用是指水管單位為籌集資金而發生的費用。包括水管單位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等。

    第五十三條 水管單位的職工福利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提取。

    職工福利費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包括單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公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

    第五十四條 水管單位一次支付、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不包括一次發生而數額較大的水利工程維護費),應按照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確定分攤的數額,分攤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在費用尚未發生前,需要從成本中預提的費用項目,由水管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報水利主管部門和主管財政機關備案。預提數與實際數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數一般在年終沖減成本、費用,年終財務決算時不保留余額。需要保留余額的,應在年度財務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五十五條 水管單位不得以計劃成本、估計成本、定額成本代替實際成本。采用計劃成本和定額成本核算的,應按照規定的成本計算期,及時調整為實際成本。

    第五十六條 水管單位發生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被沒收的財物;支付的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罰款以及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專項撥款

    第五十七條 水管單位的專項撥款指國家根據事業計劃撥給水管單位的具有專門用途的專項資金,包括防汛費、特大防汛費、歲修費、臨時性工程修復費、技術改造費等。

    第五十八條 水管單位的專項撥款,應根據水利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計劃編制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九條 水管單位的專項撥款,必須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項目、預算和使用范圍列支,??顚S谩?/P>

    第六十條 水管單位的專項撥款,年度終了時應按規定編制決算,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不準以撥代支、以領代報、以購代銷。

    水管單位的專項撥款結余,按照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收入、利潤及其分配

    第六十一條 水管單位收入包括營業收入和公益收入。

    第六十二條 水管單位營業收入是指水管單位生產經營的收入和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收入及其他業務收入。

    水管單位生產經營收入包括供水、發電及綜合經營生產所取得的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無形資產轉讓、提供非經營性勞務所取得的收入。

    第六十三條 水管單位公益收入是指堤防維護建設管理費及其他事業性收費收入。

    水管單位的公益收入、營業收入要分別核算。

    第六十四條 水管單位一般應在產品、商品已經發出,勞務已經提供且收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的憑證時,確認營業收入的實現。

    發生的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營業收入。

    第六十五條 水管單位的利潤總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1.利潤總額=生產經營利潤+公益服務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補貼收入

    生產經營利潤=經營利潤+其他業務利潤-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經營利潤=經營收入-經營成本-經營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

    其他業務利潤=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包括營業稅金及附加)

    公益服務利潤=公益收入-公益成本-管理費用

    補貼收入是指經同級財政、水利主管部門核定并撥付的定額補貼及其他補貼。

    2.凈利潤=利潤總額-所得稅

    第六十六條 水管單位投資凈收益是指投資收益扣除投資損失后的數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和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七條 水管單位的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水管單位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

    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的盤盈和出售凈收益,罰款收入,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教育費附加返還等。

    營業外支出包括:被沒收的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固定資產盤虧、報廢、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非季節性和非修理期間的停工損失,職工子弟學校和技工學校經費,非常損失,公益救濟性捐贈,賠償金,違約金等。

    第六十八條 水管單位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稅前利潤等彌補。下一年度利潤不足彌補的,可以在5年內延續彌補。5年內不足彌補的,用凈利潤彌補。

    第六十九條 水管單位的利潤總額按照國家規定作相應調整后,依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繳納所得稅。

    第七十條 水管單位凈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水管單位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法定盈余公積金按扣除前項后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可用于彌補虧損或用于轉增資本金,但轉增資本金后,水管單位的法定盈余公積金一般不得低于注冊資金的25%.

    (三)提取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水管單位的職工集體福利設施支出。

    (四)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水管單位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第七十一條 水管單位應積極參加社會保險。因遭受特大自然災害而發生的財產損失,應用投保的賠償金補償和由單位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章 外幣業務

    第七十二條 水管單位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和計價等業務。

    第七十三條 水管單位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人民幣記賬本位幣金額。折合匯率采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價(原則為中間價,下同),或者當月1日的市場匯價。

    第七十四條 水管單位各種外幣項目的期末余額除國家有規定者外,按照期末市場匯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期末市場匯價折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

    第七十五條 水管單位發生的匯兌損益,籌建期間發生的,如果為凈損失,計入開辦費,從水管單位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果為凈收益,從水管單位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或者留待彌補水管單位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計入財務費用。其中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以前,計入資產的價值。

    第七十六條 水管單位收到投資者的出資額,如果需要折合為記賬本位幣的,有關資產賬戶按照當日市場匯價或者當月1日的市場匯價折合,實收資本賬戶按照合同、協議中約定的市場匯價折合;合同、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水管單位收到出資額時的市場匯價折合。

    有關資產賬戶與實收資本賬戶采用的折合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記賬本位幣差額,作為資本公積金。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與財務評價

    第七十七條 水管單位應當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七十八條 水管單位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專項撥款表有關附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水管單位公益服務、生產經營、利潤實現和分配、資金的增減和周轉、財務收支、稅金繳納、各項財產物資變動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資產負債表編制日后至報出期內發生的對單位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七十九條 水管單位財務報告,按月、按季、按年編制。

    水管單位年度財務報告,于年度終了后按規定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八十條 水管單位總結和評價單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財務指標包括:公益服務補償率、經營收益彌補公益虧損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資產負債率、資本金利潤率、營業收入利稅率、成本費用利潤率等。

    (一)公益服務補償率。反映公益服務的補償程度。計算公式為:

    公益服務補償率=(公益收入+補貼收入)×100%公益成本

    (二)經營收益彌補公益虧損率。反映生產經營利潤彌補公益服務虧損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經營收益彌補公益虧損率=(利潤總額-公益服務利潤)/[公益成本-(公益收入+補貼收入)]×100%

    (三)流動比率。反映水管單位資產在短期債務到期以前可以變為資金用于償付流動負債的能力。計算公式為:

    流動比率=流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四)速動比率。反映水管單位流動資產中可以立即用于償還流動負債的能力。

    其中速動資產=流動資產-存貨-預付費用。計算公式為:

    速動比率=速動資產/流動負債×100%

    (五)應收賬款周轉率。反映水管單位應收賬款的周轉程度。計算公式為:

    應收賬款周轉率=賒銷收入凈額/平均應收賬款余額×100 %

    賒銷收入凈額=銷售收入-現銷收入-銷售返回、折讓、折扣

    平均應收賬款余額=(期初應收賬款+期末應收賬款)÷2

    (六)存貨周轉率。反映水管單位銷售能力和存貨是否過量。計算公式為:

    存貨周轉率=銷貨成本/平均存貨×100%

    平均存貨=(期初存貨+期末存貨)÷2

    (七)資本金利潤率。反映水管單位注冊資本金的獲利能力。計算公式為:

    資本金利潤率=生產經營利潤/注冊資本金總額×100%

    (八)營業收入利稅率。反映水管單位生產經營收入的收益水平。計算公式為:

    營業收入利稅率=利稅總額/營業收入×100%

    (九)成本費用利潤率。反映單位生產經營成本費用與利潤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成本費用利潤率=經營利潤總額/成本費用總額×100%

    (十)資產負債率。反映水管單位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能力及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

    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生產經營資產總額×100%

    水管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采用上述指標以外的指標進行分析。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八十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并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各地區、各部門不再另行制定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財務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條 鄉、鎮水利站的財務管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四條 本制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年限表

    一、通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1.機械設備10~14年

    2.動力設備11~18年

    3.傳導設備15~28年

    4.運輸設備6~12年

    5.自動化控制及儀器儀表

    (1)自動化、半自動化控制設備8~12年

    (2)電子計算機4~10年

    (3)通用測試儀器設備7~12年

    6.生產用爐窯7~13年

    7.工具及其他生產用具9~14年

    8.非生產用設備及器具

    (1)設備、工具18~22年

    (2)電視機、復印機、文字處理機5~8年

    二、水、電專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9.機電排灌設備8~12年

    10.水輪機組5~25年

    11.噴灌設備6~10年

    12.啟閉機組10~20年

    13.水傳導設施

    (1)鑄鐵管道20~30年

    (2)混凝土管道15~25年

    14.水電專用設備

    (1)輸電線路30~35年

    (2)配電線路15~20年

    (3)變電、配電設備18~22年

    (4)機電設備12~20年

    三、其他專用設備部分

    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15.冶金工業專用設備9~15年

    16.機械工業專用設備8~12年

    17.化工、醫藥專用設備7~14年

    18.電子儀表、電訊專用設備5~10年

    19.建材工業專用設備6~12年

    20.紡織、輕工專用設備8~14年

    21.礦山、煤炭及森工專用設備7~15年

    22.建筑施工專用設備8~14年

    23.公用事業專用設備13~25年

    24.商業、糧油專用設備8~16年

    四、房屋、建筑物部分

    設備分類折舊年限

    25.房屋

    (1)生產用房30~40年

    (2)受腐蝕生產用房20~25年

    (3)受強腐蝕生產用房10~15年

    (4)非生產用房35~45年

    (5)簡易房5~10年

    26.建筑物

    (1)鋼筋混凝土閘、壩45~55年

    (2)土壩30~45年

    (3)干渠、支渠15~25年

    (4)隧道、涵洞35~45年

    (5)機井10~20年

    (6)港口碼頭基礎設施25~30年

    (7)其他建筑物15~25年

    五、經濟林部分

    設備分折舊年限

    27.經濟林木5~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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