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審計法規文 號:桂財財稅字[1995]第40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國有資產管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轉讓國有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中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區的情況。作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1、凡我區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地產)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房地產的評估價格計稅的,必須委托具有自治區國有資產管理局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評估程序嚴格遵循國務院91號令《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評估結果未經同級國有資產行政管理部門驗證的。財政、地稅部門-律不予認可。
2、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書,經審核后,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達房地產轉讓評估報告驗證通知書,地稅部門根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房地產轉讓評估報告驗證通知書,下達房地產轉讓評估報告確認通知書,作為確認計稅依據的參考。
3、集體所有制企業轉讓房地產時,涉及國有資產的,應按本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