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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區開征土地增值稅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土地增值稅,地方法規
文      號:桂政辦[1995]98號
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廣西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款“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和第十一條“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規定,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我區開征土地增值稅的有關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費用,扣除比例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費用中,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能單獨分開,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扣除比例為5%;凡財務費用的利息支出不能單獨分開的,扣除比例為l0%。

    二、關于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劃分界限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作為普通標準住宅:(一)每戶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二)水泥地面或釉面磚地面;(三)內墻抹灰刷白或刮雙飛粉;(四)鐵制或木制門窗。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為其他住宅,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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