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豫地稅發[1995]1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河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省人民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現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各地資源分布較廣,礦產品資源的自然開采條件也比較復雜,意外事故或自然開采條件也比較復雜,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時有發生,為了落實政策和支持企業生產發展,對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自然災害而損失嚴重的企業,使其能心快恢復生產,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具體在資源稅減免操作方面請示如下: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定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直接經濟損失在一千元以上),對納稅人應納資源稅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減免,由省政府批減免資源稅;對納稅人應納資源稅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減免,由省政府委托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同時,上報省政府備案。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按規定應給予減免稅收的,需提供有關數據和資料,按照審批程序逐級上報。以上報告當否,請予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