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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資源稅,有關規費,稅務文書文 號:(94)財稅字第096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為支持鹽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鹽資源稅暫減按每噸20元計征。
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