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地方法規文 號:湘國稅函第003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湖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1994年10月6日我局下發了《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建立消費稅重點稅源產品信息上報制度的通知》(湘國稅函〔1994〕019號),要求各地按月上報應稅消費品經濟指標調查情況。這一制度執行以來,效果較好,但各地在執行中反映報表內容和報表報送的及時性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我們對消費稅重點稅源產品信息上報制度作了修改,現通知如下:
一、原《消費稅調查表》改為《部分應稅消費品經濟指標月報表》(以下簡稱《月報表》和《部分應稅消費品經濟指標季報表》(以下簡稱《季報表》)。
二、《月報表》、《季報表》由負責征管工作的稅務所、駐廠組或征收科、股逐戶填列蓋章,經縣(市、分)局級國家稅務局審核蓋章后上報省國家稅務局(也可由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集中后轉報)。
三、報表上報期由原月報制改為月報、季報相結合制。各地于每月6日前先將上月《月報表》中的各項數據電話或電傳報省國家稅務局稅政三處(電話:0731-5551597、電傳:5551774),每月10日前將《月報表》、季度終了后20日前將《季報表》按規定要求填寫后上報省局。
四、《月報表》采用16開紙橫向制作,《季報表》采用8開紙橫向制作(表樣附后),各地不得另行制作報表樣式。
五、調查產品范圍、企業名稱和其他事項均按原通知規定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均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六、省局擬在年度終了后對填報情況進行總結評比。各地、州、市國家稅務局應加強輔導,監督執行,嚴格按《月報表》、《季報表》及填表說明的要求,準確及時地將本地區所要調查企業的消費稅情況填寫上報;凡遲報、漏報、錯項、漏項、涂改、漏蓋印章、邏輯關系不相符合和不按規定書寫的,均按差錯處理。我局將定期予以通報。
附件:
一、部分應稅消費品經濟指標月報表、季報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