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5]8號頒發日期:1996-05-17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各試點期貨交易所和有關批發市場:
為了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保證市場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精神,經研究決定:
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停各期貨交易所開展的大豆油期貨合約交易。未平倉合約可在合約到期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各期貨交易所不得推出新的大豆油、菜籽油等植物油的期貨合約。各期貨交易所要采取有效措施,實行平穩過渡。
二、近期以來,有些交易所和批發市場已經或準備借開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中遠期合同交易之名,進行該品種的期貨合約交易。為了規范期貨市場和現貨批發市場,各期貨交易所和批發市場,一律不得借開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等中遠期合同之名進行期貨交易。從事食糧、大豆油、菜籽油等中遠期合同交易的各期貨交易所和批發市場,(一)不得按期貨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二)交易訂金不得低于貨款的百分之二十;(三)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背書手續和交納增值稅;(四)不得為進行中遠期合同交易的雙方提供履約擔保。
三、為保持市場穩定,凡借中遠期合同之名,進行食糖、菜籽油、大豆油等植物油期貨交易的期貨交易所和批發市場,一律停止其交易活動,一律不得推出期貨合約性質的新的中遠期合同;已推出而未平倉合同允許在合同到期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
四、各期貨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從事各類各種的中遠期合同交易。已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各類品種中遠期合同交易,未平倉合同可在合同到期前平倉或在交割日進行實物交割。
五、各期貨交易所應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管之下,各批發市場應在國內貿易部的監管指導下,認真做好暫停大豆油期貨交易和禁止借開展食糖、大豆油、菜籽油中遠期合同交易之名進行期貨交易的善后工作,出現問題及時解決,避免發生糾紛,影響社會穩定。有關情況分別上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內貿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