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保發[1995]6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企 業
第三章 總公司
第四章 附 則
中國人保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安泰經濟發展公司:
現將《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全資直屬企業暫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你們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全資直屬企業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企業管理的政策法規,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制定全資直屬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在于促進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增強經營活力,提高經濟效益;保證總公司及企業的一切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獨資興辦的金融、工貿、服務等各類企業。
第二章 企 業
第四條 企業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擁有由總公司投資形成的法人財產權,并以自己的名義和全部資產為依托進行經濟和民事活動。
第五條 企業依法自主經營、自我約束、自我發展、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第六條 企業本部的經營管理機構,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及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決定。
第七條 總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職責如下:
一、全面領導、負責企業的生產經營。
二、承擔總公司投入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責任。
三、貫徹執行總公司有關決議、決定。
四、擬定本辦法規定的需由總公司審定事項的方案。
第八條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非經總公司批準,不得兼任另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需經總公司指定的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條 企業對職工實行聘任制(或合同制)。企業、職工雙方應簽定勞動合同,企業應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并有權依照國家政策法規、企業章程和勞動合同的約定,辭退或開除不合格的職工。
第十一條 總公司的職工到企業工作或從企業回總公司,必須經過總公司人事部門的批準。從企業回總公司的,其職務(級)由人事部門考核并按規定報批后重新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應制定人員編制方案及工資總額預算方案并報總公司批準。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不得高于企業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工資人均增長幅度不得高于企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幅度。
第十三條 企業執行行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算方式為獨立核算。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使用法定的會計帳冊。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第十五條 企業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在所在地銀行開立帳戶,辦理往來帳款結算、現金收付等業務,不得以任何名目私立小金庫,公款私存。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做財務會計活動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在經注冊會計師或注冊審計師審查、驗證、簽字后向總公司財會部、企業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利潤分配表以及相關的附屬明細表。
第十七條 企業不得以總公司名義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系統內籌集資金,若以自己名義籌集,必須經總公司批準。在系統外借款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企業的凈資產屬總公司所有,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隱匿,否則,總公司有權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追究行政、經濟、法律責任,并追回全部轉移、隱匿資產。
第三章 總公司
第十九條 總公司是企業的唯一投資人,以所有者身份對企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二十條 總公司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金為限承擔企業債務。在企業經營期間不得抽走資本金,不得無償占用企業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總公司根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對向企業投資所形成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同時對企業行使下列管理職權:
一、審議批準企業的設立、合并、分立、合資、破產、解散、歇業方案及代表機構、分支機構設立方案。
二、審議批準企業章程,決定企業章程的修改。
三、決定企業總經理、副總經理的任免、工資及在外企業的兼職,確認由企業總經理提名的人事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四、審議批準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劃。
五、審議批準企業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六、審議批準企業的增資或減資方案。
七、審議批準企業的人員編制方案及工資總額的預算方案。
八、決定企業人員的臨時出境、長期外派。
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對企業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主要目標及計算公式為:
一、資本余利潤率:
利潤總額
--------×100%
實收資本
二、資本增值率:
資產凈額-實收資本
-----------------×100%
實收資本
(資產凈額=資產總計-負債合計)
總公司可根據管理需要增加其他考核指標。
第二十三條 總公司通過與企業簽定經營責任書的方式對企業實施目標管理。
第二十四條 資金運用管理部門是總公司對企業實施管理權的職能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總公司向企業派出監事會。監事會代表總公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情況進行監督。監事會委員由總公司任命,監事會委員不得兼任企業的任何其他職務,不得領取企業的任何報酬,其職權如下:
一、檢查企業財務。
二、對企業主要領導人執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企業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投資人的利益時,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加以糾正。
四、提議總公司召開有關企業重大事宜的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在履行對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時,企業必須積極配合,按要求提供有關文件、資料、情況。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資金運用管理部門應根據總公司的規定、決定、企業章程對企業進行各項管理和監督,不得隨意干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監督、管理事項涉及總公司其他部門時,應商其他部門。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資金運用管理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管活動中,必須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5年2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一條 總公司工會用福利基金所辦企業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