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文 號:新國稅外字[1995]2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新疆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自治區國稅局擬定的《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退還多繳稅款具體操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局新稅外字[1994]13號《涉外稅務管理司關于貫徹國稅發[1993]152號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新稅外字[1994]3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稅款若于具體問題的通知》、新國稅發 [1994]10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納稅款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精神,一并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自治區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退還多繳稅款具體操作辦法根據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條 例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便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及時辦理退還多繳納的稅款,經自治區國稅局研究,特制定本辦法。
一、初審: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于年度終了后30日內,向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報送書面申請報告,填寫《增值稅、消費稅稅負增加退稅申請表》(式樣附后),同時附送增值稅、消費稅完稅證復印件,經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報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復(終)審: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接到申請報告后,由主管職能部門,根據企業和主管涉外稅務機關所提供的資料,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并提出復審意見。經主管局領導批準簽字、蓋章 后、方可辦理退還稅款手續。
三、多繳納稅款的退還,原則上在年度終了后一次辦理。年度退稅額較大的,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批準,可按季須退稅款,年終清算。個別企業因資金周轉確有困難,經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批準,可按月預退稅款,華終清算。
四、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子年度終了后60天內,將上年度退稅情況匯總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五、自治區各級主管涉外稅務機關應嚴格按此規定辦理,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辦理退稅的,要追究其主管稅務機關的領導責任。
六、外商投資企業應據實申報遲稅額,凡發現有申報不實或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造成多退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