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桂財財稅字[1995]第28號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廣西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區直屬征收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轉發給你們。并作以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為便于稅收管理,關于新建房與舊房的界定標準為:凡房屋建成后至第一次辦理產權證完畢。這段時間屬于新建房,如再次辦理產權轉移的,不論時間長短與磨損程度如何,一律視為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