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津國稅一[1995]3號頒發日期:1996-06-06
地 區:天津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開發區、保稅區、新技術產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市國稅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財稅字[1994]91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經研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由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以致計算征收增值稅的計稅價格發生變化,故已納的增值稅不退、只退消費稅,企業有欠稅的抵頂欠稅。
二、從1995年1月1日起,按新的計稅價格計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