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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修改銀行結匯售匯統計報表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匯國函字[1995]第020號
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各外匯指定銀行、外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

    為進一步適應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根據國務院領導指示精神,經國家統計局批準,現決定對“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快)報”做進一步補充修改,詳細說明如下:

    一、報表報送渠道、時間及方式

    1.報送渠道:設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各外匯指定銀行(含外資銀行,以下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負責匯總本行及轄內分支行的統計數據(以行政區域劃分),報送當地外匯管理局。在京的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統計數據直接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設在京外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將其總行營業部(或國際業務部)的數據報送當地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匯管理局將轄內(含計劃單列市)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匯總一并上報總局國際收支司。計劃單列市分局將統計報表報送所屬省局,由省局匯總上報,同時抄報總局。

    2.報表報送時間及方式:各地外匯管理局匯總轄內數據后,“旬報”(見附表七)于旬后5日內,“月報”(見附表五、附表六)于月后8日內以傳真(只傳項目代號及當期發生數)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月報在傳真發出當日再以書面形式報送(見附表一、二、三、四)“旬報”只報傳真表,不報書面報表。

    “月報”書面報表分為兩種表式。一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為轄內收入、支出匯總表;二是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為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明細表。各地分局根據本地區外匯指定銀行的數量,確定明細表欄目的多少。

    總局國際收支司傳真電話:(01)491.0063、491.0064

    聯系電話:(01)491.0061、491.1760

    通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北辰東路8號匯賓大廈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郵編:100101

    聯系人:侯蓮芳、金梅

    二、報表增加修改內容如下:

    1.貿易收支項

    貿易收入、貿易支出大項中將“國內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單獨列明統計。

    2.非貿易收支項

    非貿易收入、非貿易支出大項中增設其中項“外商投資企業”。細項增加“國內居民外匯”、“政府機構交往”、“外國駐華商務機構”三個細項。非貿易收入還增加,“土地批租”細項。原“利潤、利息”細項下增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子項。

    3.資本收支大項中各細項均將“外商投資企業”單列。資本支出項目中增加“償還國內外匯貸款”、“外商投資企業資本匯出”兩個細項。

    4.外匯交易買入、賣出大項中,“銀行間市場買入”和“銀行間市場賣出”分別增加“代理”子項。

    5.本期末現匯帳戶余額大項中分設“國內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個人外匯”和“其他”四個細項目。

    6.“貿易收入”指標含義改動。出口“貿易收入”項目中對外退賠外匯的支出和出口項下的傭金、運保費、從屬費支出作沖減貿易收入統計。

    三、經國家統計局批準,新修改的報表為:

    1.表名:“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旬)報”(分月報書面報表“收入部分”、“支出部分”,月報傳真報表“收入部分”、“支出部分”及旬報傳真報表見附表一、二、五、六、七)。表號:匯國統1表。

    2.表名:“銀行結匯售匯統計月報明細表”(分“收入部分”和“支出部分”見附表三、四)。表號:匯國統2表。

    修改后的報表,“月報”從報送1995年1月份的統計報表開始執行,“旬報”從報送1995年2月上旬的統計報表開始執行。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局接此文后,即布置轉發轄內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省以下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向其上級行報送該表的同時抄報同級外匯管理局。為了便于統計部門及時掌握折算率變動情況,若遇折算率調整,請各分局及時轉告各外匯指定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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