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土地增值稅文 號:財法字[1995]7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全國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F對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簽訂開發、轉讓合同的房地產征免土地增值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并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訂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
對于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后首次轉讓的,經所在地財政、稅務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
三、在上述免稅期限內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出合同范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