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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收費稽查管理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鄂政辦發[1995]9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湖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加大我省社會收費監督管理工作的力度,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有關文件精神,省政府同意成立省社會收費稽查領導小組。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社會收費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各方面極為關注的工作。加強社會收費的監督管理,對于制止亂收費,端正黨風和社會風氣,加強廉政建設,切實減輕群眾負擔,密切政府與廣大人民群眾之間的關系,具有很重要的意義。省政府重申,要繼續抓好治理亂收費工作,嚴格按國家規定審批收費項目,收費立項及收費標準的確定,集中在省政府或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批。對過去已有項目要繼續清理、整頓、規范。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社會收費管理和監督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社會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社會收費稽查的工作職責為:根據國家治理亂收費的有關規定,監督省內社會各項收費行為。主要包括: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公共設施及事業收費、對國計民生影響較大的非經營性收費。

    三、收費稽查人員對收費項目、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收費票據、收費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是否實行明碼實價、亮證收費等方面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有權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當場進行處罰。對擅自設立的收費項目,立即停止收費,凍結資金,撤銷站卡,并交當地財政、物價部門處理;對經批準的收費,如未按規定收費,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未亮證收費、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票據,以及收費資金未按規定使用等行為,應立即糾正,超范圍、超標準收取的和未按規定使用的資金,先凍結資金,交當地財政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加強對社會收費稽查人員和《收費稽查證》的管理。收費稽查員經培訓、考試合格者,發給省財政廳制發的《收費稽查證》,實行亮證執法,亮證監督,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執法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建立《收費稽查證》的申領、審核、發放、登記、定期審驗制度。

    五、省成立的社會收費稽查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社會收費稽查的政策擬訂以及部門協調、業務領導等方面的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省財政廳、物價局的收費管理行政機構組成。各地、市、州、縣可建立社會收費稽查隊伍,由本級財政、物價部門組織,并以其管理社會收費的人員為主,選聘部分其它收費監督部門的在職人員參加,不新增人員、編制和經費,業務由省統一指導。

    省社會收費稽查領導小組人員名單如下:

    組  長:程運鐵    省政府秘書長

    副組長:張昌爾    省政府副秘書長

            童道友    省財政廳廳長

            沈福權    省物價局局長

    成  員:陳德國    省監察廳副廳長

            何秋元    省審計廳紀檢組長

            王華新    省財政廳副廳長

            張結民    省物價局副局長

            傅繼新    省法制辦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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