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滬國稅流[1995]16號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上海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師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91號《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對文中規定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這部分金銀首飾1994年度應交而未交的消費稅必須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庫,不得拖欠,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91號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征收?,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3、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已經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