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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滬國稅流[1995]16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上海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師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91號《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對文中規定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這部分金銀首飾1994年度應交而未交的消費稅必須在1995年4月5日之前全部征收入庫,不得拖欠,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減按5%征收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91號

    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10%的稅率減按5%的稅率征收?,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1、減按5%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2、不在上述范圍內的應稅首飾仍按10%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3、本規定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已經多征的稅款予以退還。

    請各地遵照執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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