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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管轄審批權若干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進出口稅收
文      號:晉國稅進發[1995]11號
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山西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有關出口企業:

    關于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管轄問題,曾在全省制定的《進出口稅收管理辦法》中做了明確規定?,F根據總局國稅發[1994]228號通知中關于出口退稅審批權限原則上集中在省級稅務機關的規定精神,經省局研究決定,將我省部分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管轄及審批權調整如下:

    一、調整出口退稅管轄審批權的部分出口企業

    1、原由太原市國稅局出口退稅科管轄的出口企業仍暫授權太原市國稅局出口退稅科管轄。

    2、在其它地、市的出口企業不分級次全部收回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管轄,同時實行出口退稅分級審批管理辦法。

    二、出口企業退稅申請的稽核及審批程序

    1、在太原市的出口企業的退稅稽核及審批程序不變。即先由省外經貿廳對退稅申請進行稽核,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稅機關對退稅申請進行審核、審批并辦理退庫手續。

    2、在其它地、市的出口企業的退稅稽核和分級審批程序如下:首先,仍由各地市國稅局流轉稅科負責對退稅申請的初審(由承辦人員和科長在退稅申請表初審意見欄內簽字,并加蓋出口退稅初審章 );然后,由省外經貿廳對退稅申請進行稽核;最后,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對退稅申請進行復審、終審并直接辦理退庫手續。

    三、各地、市出口退稅初審工作的內容及要求

    1、負責出口退稅初審的各地、市國稅局,應按照總局新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

    和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辦法”中的規定要求進行初審。初審內容主要包括:(1)退稅申請的資料編號、資料裝訂是否規范:(2)退稅所需的帳、表、票、單、證等退稅憑證是否齊備、真實,內容是否真實,數據是否準確一致;(3)退稅申請表的填報內容是否準確、齊全;(4)對從騙稅多發區購進并出口的貨物及其它有疑問的出口貨物應先發函調查,查實無誤后方可簽注初審意見上報審批。

    2、負責出口退稅初審的各地、市國稅局應自出口企業申報退稅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對退稅申請的初審工作,對需發函外調的退稅申請則應抓緊時間及時辦理,不得拖延。

    3、負責出口退稅初審的各地、市國稅局必須嚴格審核,加強管理。將部分出口企業的退稅管轄、審批權收回省局,是為了加強全省出口退稅的管理,防止發生新的騙稅行為,因此,各地、市國稅局一定要一如既往地、認認真真地搞好出口退稅的初審工作和其它日常管理工作,嚴格把好第一關,不能因省局收回退稅審批權而放松對出口退稅的管理。

    四、其它有關問題

    1、各地、市國稅局接通知后,要及時通知并輔導有關出口企業于三月底前持原核發的“出口退稅登記證”和“辦稅員證”到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退稅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一份存各地、市國稅局,一份存出口企業。

    以后新批準的出口企業,仍由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通知各地、市國我局及有關企業,按上述程序辦理退稅登記手續。

    暫授權太原市國稅局管轄的出口企業,仍按原有規定及程序辦理有關退稅登記手續。

    2、有關出口企業1994年度的出口退稅清算工作仍由各地、市國稅局按省局晉國稅進發[1994]13號通知規定辦理,各地、市國稅局在清算期內不再受理其1995年度出口貨物的退稅業務。

    3、有關出口企業在1994年度以前的退稅資料原則上應由各地、市國稅局歸檔并妥善保管,但考慮到一部分新批準出口企業的實際情況,對1993年1月1日以后新批準出口企業的退稅資料全部移交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以保持出口企業退稅資料的完整性、連續性。有關出口企業在1995年發生的退稅業務,退稅資料應全部移交省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分局。

    4、各有關地、市國稅局應及時刻制“出口退稅初審章 ”,其全稱為“××市(或地區)國家稅務局出口貨物退稅初審章 ”,規格樣式為直徑4.2CM的園形章 .

    5、本通知從1995年4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山西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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