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天津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1995年2月13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2月13日公布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就 學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義務教育達到普及標準的基礎上,鞏固普及成果,繼續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第三條 實施義務教育,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分級管理。市內六區實行由市、區人民政府兩級管理,其他地區實行市、區縣、鄉鎮人民政府三級管理。各級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實施義務教育,以區、縣為單位組織進行,農村并應當落實到鄉、鎮。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和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第四條 承擔實施義務教育任務的學校和其他機構,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義務教育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和公民依法興辦實施義務教育的中學、小學。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責任制,把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作為考核有關負責人員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督導制度,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和檢查。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為實施義務教育作出突出貢獻的學校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居民村民組織和公民,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就 學
第九條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入學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經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兒童入學年齡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盲、聾啞、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一般為七周歲。
經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認為喪失學習能力的兒童、少年,免予入學。
第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至遲在新學年始業前十五日,將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的入學通知發給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按照入學通知要求使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入學,并且受完九年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需要免予入學或者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證明,由學校報送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延緩入學期滿仍不能就學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因身體原因申請免予入學、延緩入學的,應當附有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
第十二條 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達到初中畢業或者結業程度的學生,因學習成績優異而提前達到初中畢業程度的學生,由學校頒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初中畢業證書或者結業證書。
第十三條 外地適齡兒童、少年來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須持本市居住地公安機關的暫住證明和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的證明,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就學。
第十四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免收學費,可以收取雜費,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雜費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任何部門和學校,不得違反國家和本市的規定自立收費項目或者自定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
對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小學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實行助學金制度。實行助學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學
第十六條 實施義務教育必須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質量,使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素質,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人才奠定基礎。
第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必須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課程計劃、教學大綱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課程計劃進行教育教學活動;必須使用經國家或者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定的教科書。
經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教學改革試驗的,按照批準的改革試驗方案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防止學生的課業負擔過重;應當注意發現和培養有特長的學生,并為其健康發展提供有利條件。
第十九條 學校和教師不得對學生施行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對品行有缺陷、學習成績差的兒童、少年應當給予幫助,不得歧視;不得隨意責令學生停課、轉學、退學,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第二十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中,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文字。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實施義務教育規劃,確定實施義務教育的目標和完成規劃的期限、措施。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劃制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方案。
第二十二條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由區、縣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小學的設置應當有利于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邊遠、山洼地區應當創造條件設置寄宿制學校。普通初級中學和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設置,應當根據人口分布情況和地理條件相對集中。
小學、中學的開辦、合并、搬遷、停辦,由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向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兒童檢查、確認、登記和組織入學制度,為盲、聾啞和弱智的兒童、少年舉辦特殊教育學校(班),或者組織殘疾兒童、少年在普通中學、小學隨班就讀。
第二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雇傭性勞動。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為輔的教育經費體制,保證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
各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經費預算單列,每年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用于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逐年增長。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經濟困難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六條 本市征收城鄉教育費附加。
城鄉教育費附加征收的范圍包括: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農村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鄉鎮企業、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農民。具體征收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城市教育費附加的安排和使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用于改善中學、小學辦學條件;農村教育費附加應當用于改善中學、小學辦學條件和補充學校公用經費。
第二十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經費、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公用經費、教職工編制、校舍場地、圖書資料、儀器設備配置等各項定額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為多渠道籌措義務教育經費,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開征用于義務教育的地方教育費附加;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集資款項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危房改造、修繕和新建校舍以及其他教學基本條件的改善。
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境外民間組織以及個人自愿捐資助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扶持學校開展勤工儉學,對校辦企業按照國家規定實行減稅、免稅。
第二十九條 義務教育經費必須??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克扣、侵占、挪用。
嚴格控制社會各方面向學校征收費用,禁止向學校進行各種攤派。
第三十條 城市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擬定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或者區域改造規劃時,應當結合當地義務教育實施規劃,將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納入其中。
因建設需要拆遷中學、小學的,應當事先與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并按照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學校布局、性質、規模負責重建,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正常入學。
第三十一條 本市各部門、各單位以及中央和外地駐本市單位新建住宅或者成片改造、擴建住宅,必須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配建或者擴建中學、小學,并與住宅同時交付使用,或者向住宅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繳納住宅建設配套費,由區、縣人民政府從中提取一定比例負責統一籌建中學、小學。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保障兒童、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學校環境不受污染。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學校的校舍、場地和設施,不得在學校門前擺攤設點,不得擾亂學校的教學秩序。
學校不得將校舍、場地出租、出借或者改作他用。如確有特殊需要,將校舍、場地出租、出借或者改作他用的,應當先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 禁止侮辱、毆打教師。禁止向學生傳播反動、淫穢物品。禁止利用學校進行封建迷信和其他損害兒童、少年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規劃,采取措施,努力增加投入,優先發展師范教育,使師范教育的規模和設置能夠保證義務教育所需要的師資。
鼓勵品學兼優的初級中等學校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報考師范院校,組織其他高等學校為實施義務教育培養師資。師范院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安排到中學、小學任教并實行服務期制度,任何單位不準截留改派其他工作。鼓勵非師范類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學任教。
第三十六條 小學、中學的教師和職工,應當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具有高尚師德,愛護學生,忠于職守,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小學、中學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和崗位要求。
不準將不具備教師條件的人調入學校任教。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辦好教師進修院校,采取措施,使教師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要求。師范院校、電視大學、函授大學、業余大學和其他高等院校,應當承擔培訓在職教師的任務。
第三十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獎勵基金,制定獎勵辦法,對優秀教育工作者和長期從事教育工作的教師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在山區和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應當給予適當的補貼。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由有關行政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應當在本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二)無正當理由隨意責令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學生的;(三)未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將學校校舍、場地出租、出借或者改作他用的。
第四十條 招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做工、經商或者從事其他雇傭性勞動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按規定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接受義務教育的,市區由區人民政府委托街道辦事處,其他地區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視具體情況處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罰款,并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被監護人就學。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收繳罰款應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