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同字[1992]281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進一步完善廣告管理制度,規范廣告經營行為,指導當事人正確簽訂廣告發布業務合同,明確廣告責任,避免或減少無效合同和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決定從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向全國推行廣告發布業務合同示范文本。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廣告發布單位與廣告客戶或廣告客戶代理人簽訂廣告發布業務合同,應使用本通知規定的廣告發布業務合同示范文本(見附件)。合同文本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承印企業印制。廣告發布單位按所需數量,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并交納工本費。廣告發布單位有某些特殊要求,確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經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同意后,方可制訂和印刷,并只限本單位使用。
請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時傳達到有關廣告經營單位,并認真做好實施前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