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消費稅文 號:湘稅函[1994]173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湖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加發各涉外稅務分局: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退還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多繳納稅款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15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將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關于年退稅額較大的確定問題《通知》第八條 中“年度退稅額較大”,是指外商投資企業改征增值稅、消費稅后,其稅負比按原工商統一稅稅目稅率表計算的年應納稅額增加50%或30萬元人民幣(含30萬元)以上,經省國家稅務局批準,可按季辦理預退稅款。
二、關于辦理退稅的程序問題各地在上報“增值稅、消費稅稅負增加退稅申請表”(見附件一)時應在審核意見欄說明該企業截至報告期止的實際稅負情況及征稅情況,經省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后,辦理退還稅款手續。
三、關于退稅情況匯總上報的時間問題各地應于年度終了后45天內,將上年度退稅情況匯總上報省國家稅務局(見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