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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健全查驗制度防范股票資賣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證券法規
文      號:證監發字[1994]78號
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證券主管部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各證券經營機構:

    最近各地接連發生股票盜賣案件,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明確證券經營機構的責任,防止此類案件發生,現提出以下指導性意見,希望各地證券經營機構(包括下設證券營業部、業務部)在從事股票代理買賣業務過程中,認真貫徹執行:

    一、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交易所的有關規則開展業務,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強內部管理,認真操作,并對資金帳戶管理方面的不足之處進行改進,建立密碼等防范措施,使不法分子無機可乘。

    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教育其工作人員提高法制觀念,加強工作責任心,防止疏忽過失和內外勾結、營私舞弊等問題的發生,并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

    三、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以明確和經常性的方式提醒投資者注意,防止其身份證號碼、股東代碼、交易密碼和有關交易資料泄密,并應盡量動員其進行股票委托買賣的“指定交易”,即以本機構作為唯一辦理委托買賣的指定地點,以便證券經營機構加強在柜臺委托、結算交割等過程中的檢查控制,從而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證券經營機構在接受投資者委托時應當仔細查驗其身份證、股東帳戶卡等證件,一旦發現偽造的證件或有冒領的情況應立即停辦有關手續、凍結資金帳戶并迅速通知證券主管機關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經營機構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配備身份證驗偽機,在查驗證件時使用。該機由公安部提供,各證券經營機構將所需數量上報證監會統一采購。(每臺價格100元,不含郵費)

    五、證券經營機構遇到投資者新開設資金帳戶并委托賣出從其他證券經營機構購入的股票時,應在查驗身份證和股東帳戶卡后,將其復印留底,并應盡量與購入股票的證券經營機構聯系核實后方可辦理。

    六、證券經營機構在辦理投資者提款手續時應當認真核對身份證、股東帳戶卡和資金卡,原則上要求由本人提取,并在核對其帳戶后,由提款人在取款憑證上簽名,對大額提款應由證券經營機構的業務負責人簽字后方可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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