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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企業所得稅
文      號:京稅二[1994]418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財政分局、各區縣稅務局(稅務分局)、燕山、開發區稅務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9號《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規定》)轉發給你們,并作如下補充,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規定》第五條實行計稅工資辦法的具體扣除標準,經請示市政府確定后另行下發。

    二、《規定》第六條,“對極少數城鎮集體和鄉鎮企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其“特殊原因”是指固定資產由于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的機器設備和常年處于震憾、顫動狀態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術更新變化快等原因需要縮短折舊年限的,企業提出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商財政機關確定。

    三、《規定》第七條第(一)款,關于企業集團納稅問題,按照市局京稅二[1994]213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規定執行。

    《規定》第七條第(二)款,關于鐵道部、郵電部、中國民航總局民屬企業交納所得稅的問題,按照市局京稅中[1994]264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文件的規定執行。

    四、外貿企業開展易貨貿易發生的盈虧,不論是順差、逆差、本年度都不做調整,全部計入當期損益,并對其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稅率繳納所得稅。

    五、《規定》第十條第(二)、(三)款,企業主管部門向其所屬企業收取行政管理費問題,其主管部門有固定經費來源的,不得再向下屬企業收取行政管理費,沒有經費來源的主管部門收取的行政管理費,要嚴格其使用范圍。其開支范圍包括:提交上級管理費,撥補下級管理費、行政經費支出、新產品試制失敗損失、展品及樣品費等。

    企業主管部門和工商業聯合會在每年2月底以前向其同級稅務機關申報行政管理費使用情況表,同時報送上年度行政管理費使用情況表,并抄送主管稅務機關(表樣見附表)。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費節余結轉下年度使用,并相應核減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數額。

    六、《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按月或者按季預繳的問題,在沒有新規定前,暫按企業原按月或按季繳納的辦法予繳。原按日、按旬、按半月預繳的,一律改為按月預繳。企業予繳所得稅時,不進行稅收調整,以其實現利潤為預繳的計算依據。年終匯算清繳時按規定再做稅收調整。

    附件:

    一、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提取計劃表(略)

    二、主管部門行政管理費使用情況表(略)

    1994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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