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京財預[1994]1762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國庫各區縣支庫: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合發的(94)財預字第55號《關于稅制改革后對某些企業實行“先征后退”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對納稅人依法納稅和實行“先征稅后退稅”政策的有關預算管理問題的規定,現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提出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國務院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得超過中央規定的退稅范圍,如有特殊情況,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具體項目規定如下:
1、需退消費稅和增值稅的,目前只對商業批發肉禽蛋、水產品和蔬菜業務,過去享受免稅照顧,現在按規定“先征后返”。其他企業退稅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文件為準。
2、對中央批準的和市政府報批的需延續原政策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需退流轉稅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3、其他有明文規定的,仍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上述明文規定退稅范圍的地方企業申請退付消費稅和增值稅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報中企處,再由中企處批復后辦理退庫手續直接返還給企業(具體辦法另行通知),同時抄送市財政局有關處室,中企處每月將企業退稅月(季、年)報抄送市財政局預算處、市國家稅務局計會處,中央企業申請退上述明文規定范圍內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將申請報中企處的同時抄送地方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審核后,由中企處辦理退庫手續。涉及退地方收入的,納入地方預算管理,屬于退市級收入的,由市財政局預算處辦理退庫手續;屬于退區縣收入的,由區縣財政部門辦理退庫手續。對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退稅,由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和各區縣國家稅務局辦理。涉及1994年9月30日以后民政福利企業、校辦企業退營業稅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和各區縣地方稅務局辦理。
三、根據文件中關于“按稅種和財政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分別開具收入退還書”的規定,從中央國庫退75%的增值稅和市級金庫退25%的增值稅,應由中企處按預算級次分別填寫“收入退還書”并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后送支庫辦理退稅手續。
四、文件下發后,各級財政、稅務和銀行部門,要根據文件規定,相應增加中央級、市級、區縣級退稅預算科目。
五、對今年1-9月份已辦理的退庫,要按照文件規定作相應的調整,對一般錯交、錯入的款項,不在退稅科目中反映。
六、國庫各區縣支庫追加預算科目和稅種問題如下:
1.增加第2.4款“一般產品退增值稅”、第2.5款“校辦、福利、外商企業一般產品退增值稅”、第2.6款“進口產品退增值稅”、第3.4款“營業稅退稅”和第3.5款“校辦、福利、外商企業營業稅退稅”。
以上五個科目市級、區縣級稅種均為101稅收。
2.市級、區縣級均新增稅種“企業所得稅退稅類”,稅種代號“115”,本文所增加第257款“國有冶金企業所得稅退稅”至第312款“中央和地方聯營企業所得稅退稅”(見附表)適用以上稅種。
3、國庫各區縣支庫應按市工商銀行計算中心微機科統一修改后的預算科目代號和名稱,經培訓后在規定期間修改。
4、鑒于部分支庫“國有企業承包收入退庫”科目本年內有發生額,因此該科目何時取消另行通知。
本通知從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94)財預字第55號文
1994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