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企業所得稅文 號:國稅函發[1994]633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財稅字[1994]1號)文《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享受一定期的減免稅優惠政策,為加強宏觀調控,保證中央財政收入,有利于征收管理,現將中央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審批權限規定如下:
一、對符合下列減免稅條件的企業,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報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后執行。
(一)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以上的;
(二)在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中央企業,年度減免企業所得稅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對除第一條規定外的中央企業所得稅的減免審批權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具體確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