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稅收征管,增值稅文 號:國稅發[1995]030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進行偷稅、騙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增值稅新稅制的順利實施,必須加強稽核檢查工作,并且堅持手工稽查與現代化手段稽查同時并舉、近期以手工稽查為主的做法。為了規范手工稽查工作,我們擬定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貫徹落實,并將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給我局。
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依法嚴厲打擊利用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進行偷稅、騙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增值稅新稅制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人工稽核檢查專用發票及其他扣稅憑證。
第三條 檢查內容
一、進項憑證的檢查
(一)進項憑證的檢查范圍
進項憑證是指納稅人取得的,并于當期向稅務機關申報,已作稅款抵扣的下列憑證:
1.從銷售方取得的專用發票抵扣聯(包括匯總填開專用發票所附的“銷售清單”);
2.由海關開具的增值稅完稅憑證;
3.運費普通發票;
4.農產品及廢舊物品收購憑證;
5.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二)進項憑證檢查要點
1.檢查進項憑證的真偽;
2.檢查進項憑證內容是否屬實;
3.進項憑證是否符合增值稅準予抵扣稅款的范圍;
4.專用發票票面內容填寫是否正確,適用稅率(稅務所代開所列的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稅額計算是否正確;
5.項目是否填列齊全,其中納稅人稅務登記號是否為全國統一的15位碼;
6.對準予計算扣稅的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
二、銷項憑證的檢查
(一)銷項憑證檢查的范圍
1.納稅人已使用的專用發票,即存根聯和記帳聯(包括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
2.稅務所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專用發票存根聯和記帳聯;
3.納稅人銷售貨物和勞務開具的普通發票;
4.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銷項憑證。
(二)銷項憑證檢查要點
1.納稅人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業務是否真實,有無屬虛開代開行為;
2.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其計稅銷售額是否包括了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3.票面所列稅率或征收率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稅額計算是否正確無誤;
4.納稅人已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業務、開具普通發票的銷售業務和為開具發票的銷售收入是否全部作了銷售處理,并如實按期向稅務機關進行了申報;
5.票面所列“貨物或勞務名稱”與實際是否相符;
6.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是否附有購貨方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及索取折讓證明單”;
7.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是否有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現象。
第四條 檢查方法
一、進項憑證檢查方法
(一)進項憑證與相關付款憑證或帳簿對照核實。
(二)進項憑證與相關的進貨核實。
(三)發現異常的進項憑證或涉嫌與對方銷項憑證不符的,可采取傳真機傳遞方式,委托銷貨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配合查實。
委托異地稅務機關協查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1.必須使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查單》(表式附后)。
2.傳遞的資料內容必須齊全、字跡要清晰、工整。
3.必須經過主管稅務機關領導批準方可發出。
4.委托異地協查,只能在同級稅務機關之間相互進行。各地的傳真機號碼及通訊地址,我局將統一編制下發。
受托的異地稅務機關接到《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查單》后要認真配合,組織力量深入查證生產經營、資金、貨物的運轉情況,根據核查結果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核查單》的回執聯,經主管領導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寄回委托方稅務機關。受托方稅務機關敷衍塞責,提供虛假情況的,一經查出,依法追究責任。
二、銷項憑證的檢查方法
(一)對納稅人購、用、存專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核實,查閱購票證,清點結存票,與申報情況對照,查實專用發票的已用份數。
(二)將查實已用的專用發票所列款項與相關銷售帳簿進行對照核實。
(三)將查實已用的專用發票所列稅額與“應交稅金”有關銷項稅金明細帳戶對照核實。
(四)稅務所代小規模企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其存根聯與記帳聯應與有關增值稅完稅憑證對照核實,并由上一級主管稅務機關組織檢查。
第五條 專用發票的檢查工作應按月進行。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要求外,每月檢查戶數不得低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總戶數的5%.有條件的地區盡力擴大稽核的覆蓋面,以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自覺程度。
第六條 稽核的對象要有計劃、有選擇地確定。即每月在稽核工作進行之前,應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選戶計劃,其計劃的確定,各地可參照一定時期納稅人申報的有關資料,結合行業的特點,逐步建立分行業的“銷售/購入”正常比率及分行業的銷售額(營業額)正常增長比率,凡偏離上述正常比率而又無正當理由的,應選作重點稽核的對象。
第七條 對專用發票稽核出的問題,屬于銷項稅額的部分,稽核人員應逐筆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銷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表式附后)并取得納稅人簽章后,提出處理意見,經稅務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即可向納稅人下達處理決定通知。
進項稅額部分,凡屬于專用發票抵扣聯的,稽核人員應逐筆填寫《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表式附后);凡屬于其他扣稅憑證的,稽核人員應逐筆填寫《增值稅其他扣稅憑證稽核檢查記錄》(表式附后)。對需要銷售方所在地稅務機關協查的,應逐聯作出請求查證的標記,經主管稅務機關領導批準,
按照第四條有關規定辦理交叉稽核傳遞手續,待查證結果回復后,再行處理。
第八條 對檢查出來的各種問題,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弄虛作假、利用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以及扣稅、偷逃稅款的,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嚴格處理,對偽造、倒賣、盜竊發票等構成犯罪或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條例行為的,應移送公、檢、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依法行使稽核檢查職權。執行稽核檢查業務時,必須編組進行,每組不得少于二人。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要按季將稽核檢查工作的進展、檢查出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填制《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其他計稅、扣稅憑證稽核檢查情況統計表》(表式附后),并于季度未20日前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屬于典型案例的資料應隨時上報。省以下國家稅務機關的報送資料及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稽核檢查由主管稅務機關組織實施,上級稅務機關組織考核。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稽核計劃具體落實到人,并納入崗位責任制的考核范圍,對工作認真負責,成績顯著的稽核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試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