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有關規費文 號:湘國稅函第010號頒發日期:1996-06-02
地 區:湖南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部分失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095號)精神,我局已制作了征收金銀首飾消費稅的有關登記表、登記證和管理證明單。為使登記證的發放和證明單的管理工作得以順利進行,經研究,現對登記證明發放收費及登記證、證明單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登記證收費管理
1.收費標準及依據。每一金銀首飾納稅戶發放正、副本一套(即一個正本、副本芯及鋁金框和副本皮套),每套共收費40元;另加副本的,每增加一個副本(含皮套)收費10元。以上登記證的收費標準依據,是比照原辦理稅務登記證收費辦法和省物價局、財政廳〔1994〕湘價費字第35號文件規定標準執行的,各地、州、市局不得超越上述規定的收費標準。以上收費的管理,統一由各地、州、市局在審批認定時按照行政收費的辦法開具"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進行收費管理。
2.收費處理。各地、州、市局對所收登記費用的處理,按以下要求辦理:(1)每套收費的40元,各地、州、市局留存手續費10元,上交省局制作費30元;(2)另收每個副本的10元,各地、州、市局留存手續費4元,上交省局制作費6元。各地、州、市局所留存的手續費,只能用于管理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工作方面,做到??顚S谩?
二、登記證、證明單發放管理
1.省、地(市)、縣各級國家稅務局必須建立"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領發臺帳"和"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登記證正本或副本發放臺帳"等實物帳(見附表一、附表二)進行收、發、存登記??h(市、分)局級國稅局還須建立"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簽發備查簿"(見附表三)進行每份證明單的簽發和收回情況的備查登記。
2.正本和副本的發放,在建立實物帳以外,還須建立相關的會計帳簿,反映收費的來源及去向。
3.證明單的簽發和管理統一由縣(市、分)局級以上的國稅局掌握使用。各地(市)和縣(市、分)局級國稅局要對證明單進行制度化管理,除了日常的簽發和收回情況在備查簿反映以外,還須建立證明單存根聯的收回制度,并對存根聯進行妥善保管。
三、登記證填寫要求和證明單使用要求
1."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登記證"正本或副本中消稅 字 號"的填寫,統一為"國消稅 字"的中間填寫"湘"字;"字 號"的中間填寫10位數,即前6位數填寫省、地(市)、縣的行政區域代碼數(按征管的要求填寫);后4位數依照地、州、市所屬金銀首飾企業,按順序編號填寫。
2.證明單的使用。必須統一使用由省局印制的證明單,不得以其他印制品替代使用。在使用證明單時,必須嚴格按照每本證明單的封面和封底中的有關規定及要求進行填寫和掌握,并視同發票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