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稅務文書文 號:財稅字[1995]021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全國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你廳局報來的《關于減征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后有關財政稅收問題的請示》(川財稅政[1994]14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我們的意見函復如下:
礦山企業和冶煉企業從發展來看,應該走聯合的道路。實行新稅制后,由于鐵礦石的稅負上升較大,獨立礦山鐵礦石增加的稅負難以轉嫁出去,企業困難很大。因此,經國務院批準,對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這只是一種臨時性的過渡措施。攀鋼集團礦業公司從攀枝花鋼鐵集團公司分離出來,有關部門沒有對其按獨立核算企業管理。因此,攀鋼集團礦業公司不能按照獨立礦山征收鐵礦石資源稅,應按照稅法規定的稅額,全額征收鐵礦石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