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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關于印發承保和理賠權限有關規定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保發[1995]25號
頒發日期:1996-07-1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公司,計劃單列市分公司,濟南、杭州市分公司:

    為了強化風險意識,健全風險控制制度,提高業務質量和經濟效益,推進管理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進程,總公司財產保險部和國際保險部分別制定了國內財產險業務和涉外業務承保和理賠權限的有關規定?,F將這兩個規定印發下去,望各級公司認真遵照執行。

    附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財產保險部關于承保和理賠權限的暫行規定(1995年2月)

    為強化經營管理,提高業務質量和經濟效益,使財產保險業務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除嚴格執行《財產保險業務技術管理規范》外,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展業的內部地域劃分應服從大局,遵循屬地原則。各級公司之間不得跨行政區域交叉展業,跨地域的保險業務由上級公司負責協調處理,一經裁定,各方必須嚴格格執行。

    第二條  認真搞好投保標的保前風險評估、重大保險標的的承保審批和備案工作。

    一、對承保標的要進行風險評估,做出書面(表列式或敘述式)報告。

    二、凡按規定需向總公司臨時分保(臨分項目按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的保險業務,需將擬承保的有關材料提前報總公司審批??偣窘拥接嘘P材料七個工作日內必須批復。批準承保的方能簽單承保。

    三、下列承保業務需報總公司財產保險部備案:

    (一)企業財產保險金額1億元及以上的保險項目;

    (二)建筑安裝工程保險金額10億元及以上的保險項目;

    (三)鈔票保險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保險項目;

    (四)海船單船保險金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保險項目;

    (五)河船單船保險金額500萬元及以上的保險項目。

    第三條  賠案的審批、備案和訴訟

    一、下列賠案需報總公司核批:

    (一)企業財產保險一次賠款500萬元及以上;

    (二)建筑安裝工程保險一次賠款700萬元及以上;

    (三)船舶保險一次賠款500萬元及以上。

    以上必須經總公司核批的賠案全案材料檢齊兩份上報??偣驹谑盏讲牧掀邆€工作日內批復。

    二、下列賠案須上報總公司財產保險部備案:

    (一)一次災害報損1億元及以上;

    (二)車輛險一次事故傷亡10人及以上或經濟損失50萬元及以上;

    (三)企財險一次災害事故賠款100萬元及以上,一張保單賠款50萬元及以上;

    (四)保險船舶一項賠款在200萬元及以上;

    (五)陸路貨運一次賠款50萬元及以上;

    (六)水路貨運一次賠款100萬元及以上;

    (七)建筑安裝工程保險一次賠款300萬元及以上;

    (八)責任險一次賠款5萬元及以上;

    (九)鈔票保險一次賠款10萬元及以上。

    三、正式提起訴訟的保險賠案,需在一審裁決之前報上級公司。終審判決敗訴不服,決定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要將全部材料及時送到總公司,由總公司進行上訴。

    第四條  凡拒賠金額在50萬元以上(包括全部或部分拒賠)的賠案,需報總公司財產保險部備案。

    第五條  總公司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并適時組織人員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要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經濟損失,嚴重影響公司信譽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及領導的責任,并根據情況給予相應處罰。

    第六條  各分公司根據本暫行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下發執行并報總公司財產保險部。

    第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同的,以本規定為準。

    附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國際保險部關于承保和理賠權限的暫行規定(1995年2月)

    為強化經營管理,發揮整體優勢,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效益,推動業務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使涉外保險業務規范化、科學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展業承保管理原則

    (一)展業承保的地域劃分應服從業務穩定的大局,遵循屬地原則。各級公司之間不得跨行政區域交叉展業承保,跨區域的保險業務應依照有關規定由上級公司負責協調處理。

    (二)凡是涉外的或利用外資的或以外匯成交的經貿活動,其保險業務不論以人民幣還是外幣投保,統屬涉外業務承保范圍。其他業務均屬國內業務承保范圍。

    (三)各分公司在承保涉外業務高風險及重大項目時必須做到驗標承保,要聘請專家或專業部門進行風險評估和可行性論證。

    二、各險種的承保權限

    (一)進出口貨運險:每船累計保險金額2000萬美元以下或等值的人民幣。超過上述金額應上報總公司審批;各分公司對高虧商品和礦砂、飼料、罐頭等大宗商品的承保必須按總公司原有的規定承保。

    (二)非水險:

    1.建安工險    4000萬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幣;

    2.財產險      5000萬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幣;

    3.機損險      1000萬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幣;

    4.公眾責任險  1000萬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幣;

    5.產品責任險    500萬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幣(美加地區除外);

    6.其他各險種    500萬美元或等值的人民幣(出口信用險除外);

    超過上述金額的,必須事先以書面形式將承保項目及有關情況報總公司確認后才能予以承保。

    (三)航空險:飛機機身保險(含旅客法定責任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均要一機一報,經總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承保;機場責任、產品責任、航空油料、維修基地及修理人員責任保險,每個危險單位均要預先上報總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承保;涉外衛星發射及其有關保險統由總公司負責承保。

    (四)船舶石油險:船舶船殼險(含造船險、集裝箱箱體保險),保賠險必須逐船逐事集裝箱箱體保險報批后方可承保;石油險每個危險單位均要上報總公司審核批準后方可承保。

    三、理賠權限

    (一)沿海省、自治區分公司、直轄市分公司負責審核批準50萬美元以下(不含5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案件。

    (二)內地省、自治區及計劃單列市分公司負責審核批準30萬美元以下(不含3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的案件。

    (三)超過核賠權的案件必須附上案件全部資料和分公司的意見,上報總公司審核批準。

    (四)船舶保賠險的一切賠案應逐筆上報,統由總公司負責審核批準。

    (五)航空險的一切賠案應逐筆上報,統由總公司負責審核批準,航空人身意外險每次事故損失超過10萬元人民幣要上報總公司審核批準。

    (六)凡超過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通融賠付案件或拒賠引起法律訴訟的案件必須上報總公司審核批準。追償的案件要及時辦理追償手續,收集有關資料,不得拖延、喪失時效。

    四、上報和批復時限規定

    (一)按本規定分公司須報批的承保項目應盡早上報總公司至少要提前5個工作日上報總公司,便于總公司向外詢價或安排分保等事宜;總公司各有關部門在接到分公司有關承保的請示后應盡早批復,至少應在5個工作日內批復分公司。

    (二)重大損案通知書的上報辦法,必須按各險種的原有規定嚴格執行。

    (三)未達到或超過核賠權的但因分保攤賠需要上報單證的案件,仍須按各險種原有規定嚴格執行。

    本規定自1995年4月1日起執行。

    如本規定與以前規定有矛盾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附表:一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承保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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