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5]18號頒發日期:1996-06-12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已于1995年1月11日,經陶駟駒部長簽署發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F就實施這一暫行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控告、申訴的受理范圍問題《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的受理范圍限于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不履行法定職責和在執行公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等違法失職行為的控告和申訴。至于檢舉、控告公安機關黨員、黨組織違反黨規黨紀或者公安機關黨員、黨組織對所受黨紀處分、組織處理不服的申訴,按有關規定處理,不屬本規定調整范圍。
二、關于受理控告、申訴的內部職責分工問題從現實情況看,人民群眾的控告、申訴主要是以來信來訪形式提出的。因此,各級公安機關的信訪部門負責控告、申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一)接受來信來訪提出的控告和申訴。(二)對所接受的控告,申訴進行程序上的審查,并將不屬本機關管轄的轉送主管機關;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進行初步核查;對屬于法定復議程序受案范圍和時效期間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三)經初步核查,認為需要立案查辦的,負責向本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移送或視情立案自辦,并對涉及幾個業務部門的控告、申訴問題進行協調處理。(四)向下級公安機關交辦控告和申訴并對控告、申訴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和指導。
公安機關業務部門除按內部職責分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向本部門提出的控告、申訴外,對于信訪部門移送的控告、申訴案件應予接受。其中,需要追究被控告人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本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辦理;需要責令履行職責、糾正違法行為或者修改檢驗、鑒定結論的,由本機關的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三、關于對控告、申訴的答復問題信訪部門初步核查不予立案和立案自辦的控告和申訴,由信訪部門負責答復;業務部門自行接受、辦理的,由經辦的業務部門負責答復;信訪部門移送業務部門辦理的,業務部門辦結后,應將辦理情況告知信訪部門,由信訪部門答復。凡需書面答復的,均應填寫答復意見書并加蓋受理控告申訴專用章。
受理控告申訴專用章由本機關的信訪部門負責制作并掌管。
四、關于控告、申訴的復核問題根據《公安機關受理控告申訴暫行規定》,對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的控告提出復核請求,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再申訴,作出決定或結論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應按內部職責分工受理復核。對控告經復核,如確認無需立案的,應在十五日內答復控告人;需要立案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應責成原受理機關立案查辦。對申訴經復核,認定復查結論意見正確的,予以維持,結論意見不當的,可向原復查機關提出建議或做出決定交由原復查機關執行,原復查機關在一個月內將處理意見或執行情況報告上一級公安機關。
五、關于申訴的終結結論問題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再申訴復核后應做出結論,此結論即為終結結論。申訴人如對終結結論仍不服,有關公安機關均應做好息訴工作。但如發現終結結論確有違背事實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作出終結結論的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仍應自行糾正或責令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