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金融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中國銀行:
現就撤銷你行原代國家經營外匯買賣現匯帳戶(即“921”外匯買賣現匯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到目前為止,1994年6至12月有償上繳中央外匯額度余額的39.02億美元,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配現,調入指定專戶,同時沖減你行在我行的外匯占款余額。這部分現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與你行協商,確定金額,委托你行經營。
二、根據你行提供的數字,結轉1994年中央進口外匯實際支付額為21億美元,1992年至1994年技改結存外匯實際支付額為20.02億美元。以上數字請你行進一步查實后,于3月15日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三、結轉中央進口外匯余額和技改結轉外匯余額的支付手續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撥出2億美元在你行設立專戶,作為對外支付的周轉資金,所設專戶的會計核算辦法由我行會計司確定,此專戶的使用須逐筆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確認蓋章,由你行按1993年12月31日匯率1美元兌5.80元人民幣售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及時逐筆劃繳我行營業部,進行清算,同時沖減國家外匯儲備所占用的相應人民幣資金。該帳戶的監管和余額增撥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負責,具體處理手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確定。
四、你行代國家經營外匯買賣的記帳貿易外匯仍在“921外匯買賣”科目中核算。停用“921外匯買賣”原帳戶后,新發生的記帳貿易外匯在“921外匯買賣”科目中另設專戶核算,并于一個月內從原帳戶中清理出原有記帳外匯余額及相應人民幣占款,報經我行資金司及會計司核準,轉入新設的“921外匯買賣”記帳貿易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