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5]22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了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和刑事判決、裁定的嚴格執行,加強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已于1995年2月21日以公安部令發布實施。現就實施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公安機關要組織全體人民警察、保衛干部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治安保衛人員認真學習《規定》,并利用各種形式和傳播媒介公開宣傳,不僅全體人民警察要熟悉《規定》,而且要使全社會都了解《規定》的內容。
二、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執行《規定》,對監外罪犯從嚴管理。對正在監外的罪犯,要按照《規定》的內容,重新落實監督管理措施,盡可能做到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不漏管、不失控,并且管嚴、管住。要按《規定》要求,及時組成監督考察小組,根據案情、罪犯的表現以及監管需要來選擇、確定監督考察小組的成員,建立考察檔案,加強對監外的這幾種罪犯的管理。
三、關于剝奪政治權利?!兑幎ā返谑l第(四)、(五)項規定的“不得接受采訪、發表演說”:“不得在境內外發表、出版、發行有損國家榮譽、利益或者其它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言論、書籍、音像制品等”中的“其它”主要包括:召開新聞發布會和向境內外發表文章、繪畫、詩歌、詞句、雕塑、簽名信、公開信、宣言、標語、傳單等。
四、關于具體監督管理措施。在現實斗爭中,尤其是在隱蔽戰線的斗爭中,一些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與我搞所謂的“合法”斗爭,他們也認真研究我們的法律、法規和規定,鉆法律的空子。為了進一步嚴密對被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保外就醫罪犯的監督管理,防止并挫敗其與我搞“合法”斗爭的陰謀,監督考察小組可以根據現實斗爭的需要,綜合考慮罪犯所犯罪行的性質、一貫表現等情況,研究、制定并落實具體的監督管理措施。只要其違反了這些措施,就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各地在執行《規定》中的問題,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