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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嚴格原高稅率和貴重物品出口退稅管理,謹防騙取出口退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蘇國稅發[1995]127號
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轄市、常熟、泰州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

    最近,根據海關等部門反映,一些出口企業陸續洽談或成交了黃金首飾、珠寶玉石等原高稅率和貴重貨物的出口業務。為了加強對這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的管理,防止騙稅,現對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必須嚴格按照省局蘇稅進(94)012號轉發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31號文的規定,由指定企業出口方可辦理退稅。具體指定企業的范圍通知列舉特準退稅出口企業范圍掌握。(該條失效)

    二、原高稅率、貴重貨物是指機械手表(包括機芯),化妝品,其他橡膠制品,黃金首飾,珠寶玉石、水貂皮,魚翅、鮑魚、海參、魚唇、干貝、燕窩。其中,黃金首飾是指以黃金為原料制作的各種首飾,如項鏈、項圈、耳環、耳墜、手鐲、戒指、腰墜、掛墜、胸花、領花、髻、釵等包括以黃金與其他珍貴稀有物質及其他金屬、人造寶石等制作的鑲嵌首飾;珠寶玉石,是指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珠寶玉石的種類及化妝品的范圍按國稅發[1998]153號《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所列范圍辦理。上述其他貨物稅目范圍按原財政部、稅務總局下發的《產品稅、增值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省內生產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的企業委托本省非指定的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其委托方僅限于本省內的生產企業,不包括流通領域的貿易公司。對此類業務,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認真核實貨源,審核退稅憑證無誤后,可暫按國稅發(1992)079號通知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否則不予退稅。(該條失效)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切實提高警惕,密切注意騙稅分子新動向,對出口原高稅率和貴重貨物要嚴格出口退稅審核工作,向非指定出口企業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避免盲目成交。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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