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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部分征收印花稅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印花稅
文      號:豫地稅函發[1995]42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河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省直屬局、省第二稅發:

    近來,相當一部分企業進行資產評估,且資產價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長,部分布地詢問對增值部分應如何征收印花稅,房產稅。根據印花稅。房產稅有關政策規定,現明確如下:

    一、企業資產評估后,其營業帳簿中“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比評估前調增的,其增加部分應于次年年初征收印花稅;

    二、固定資產中房產原值增加的,應于評估后次月起按評估后的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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