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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征、免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增值稅
文      號:贛國稅發[1995]188號
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江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市、縣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及其他有關文件精神,為了便于操作,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證、免稅的若干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出口貨物征、免稅若干政策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征、免稅規定:

    1、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直接出口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但下列貨物除外:(1)原油;(2)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3)糖。

    2、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銷售給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或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的,一律視同內銷,照章 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上述“委托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代理出口”,是指委托方與受托方雙方簽訂代理出口合同(協議),受托方負責辦理貨物報關、結匯等出口手續,報關單、結匯單上經營單位均列明是受托方,委托方向受托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可以憑上述單證辦理出口退稅或出口免稅的經營行為。

    3、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直接出口的貨物中,購買國內原料所負擔的全部進項稅額(包括準予抵扣的運輸費用所含進項稅額)不予退稅,也不得從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中抵扣,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4、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貨物既有出口、又有內銷的,應單獨核算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不能單獨核算或劃分不清出口貨物進項稅額的,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年終再進行清算、調整。

    出口貨物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出口免稅貨物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5、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準收購貨物出口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二)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

    1、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2、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際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生產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凡能夠準確提供證明及資料的,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對加工生產上述中標產品所需的進口料件,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3、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以下簡稱“間接出口”),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4、外商投資企業再加工、裝配成品,如不能出口,應照章 補稅并持稅務機關出具的補征上一道(或上幾道)生產環節稅款證明向海關辦理內銷手續。經批準轉為內銷的,除應按規定征收生產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外,還應從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有關海關補繳原免征進口料、件的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

    二、出口產品免稅的申報和審批

    (一)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有關規定設置和保管好帳簿,要做到內、外銷分別核算。對出口貨物應單獨設置出口貨物銷售收入、出口貨物進項稅金明細帳以及其他與出口貨物有關的帳簿。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在產品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后,按月如實填寫“江西省投資企業貨物免稅申報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外匯結匯水單、出口銷售收入明細帳等,于月度終了后10天內向主管涉外稅務機關申請免稅。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對所附資料審查并簽署意見后,除出口銷售收入明細帳簿及時退還給企業外,其余資料一并報地、市涉外稅務機關審批。

    (三)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貨物加工復出口后,憑海關核鑒的來料(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來料(進料)加工登記手冊和外匯結匯水單,并填報“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來料(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格式附后),于月底終了后10日內向主管涉外稅務機關辦理來料(進料)加工免稅手續,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報地、市涉外稅務機關審批。

    (四)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出口手續,同時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以進料加工形式辦理進口手續,并納入海關進料加工貿易監管。加工報關出口不離境產品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持海關出具的“出口報關單”,并附送與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訂明專供再加工、裝配出口產品的數量、金額等),填報“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貨物免稅申報表”

    (式樣附后)經當地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審核并報地、市涉外稅務機關審批后,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地、市涉外稅務機關在同意免稅的同時,應填制“國稅局間接出口產品免稅業務聯系單”(格式附后),連同“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間接出口產品免稅申報表”,及時移送給再加工、裝配出口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再加工、裝配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上述文件對再加工、裝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五)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生產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在產品出口后憑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貨物合同;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所提供的發貨單;分包中標項目的企業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等資料、證明的并填報“江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產品免稅申報表”向當地主管涉外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經地、市涉外稅務機關審批同意后,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六)外商投資企業提出的免稅申報手續齊備、內容真實的,當地主管涉外稅務機關必須自接到申報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上一級涉外稅務管理機關必須自接到有關材料后10日內審批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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