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公通字[1995]30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經濟犯罪活動越來越突出,公安機關承擔的打擊經濟犯罪的任務也越來越繁重。為進一步加強對經濟犯罪活動的打擊,更好地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公安部決定,調整經濟保衛局和刑事偵察局對經濟犯罪案件的管轄分工。今后,以下案件由經濟保衛局管轄:
一、金融詐騙案件:包括騙取金融機構資金或保險金案件;盜用、偽造、騙取金融機構各種結算票據、擔保函、引資承諾書等信用憑證、資信證明進行詐騙的案件。
二、財稅方面的詐騙案件:包括詐騙財政、稅務機構資金案件;偽造、代開、虛開票據等騙取抵扣稅款和出口退稅案件;偽造、倒賣增值稅發票案件。
三、偽造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案件,股票、期貨詐騙案件。
四、偽造國家貨幣、販運倒賣偽造的國家貨幣案件。
五、各種形式的融資、集資犯罪案件。
經濟保衛局和刑事偵察局的任務分工調整后,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可根據實際自行確定機構設置,不要求上下對口。為有利于歸口掌握情況,統一部署工作,由公安部經濟保衛局負責指導和協調辦理上述案件。
本通知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