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增值稅文 號:陜國稅發[1995]94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陜西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60號通知規定,鐵路工附業單位,凡是向其所在鐵路局內部其他單位提供的貨物或應稅勞務,1995年底前暫免征收增值稅;向其所在鐵路局以外銷售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照章 征收增值稅。這個政策在具體執行中,各地理解,掌握不一致。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針對鐵路工附業單位征免稅問題,對鄭州鐵路局進行了調查,并且對鐵路工附業的范圍及其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的計算等問題作了詳細規定。我省各鐵路分局屬鄭州鐵路局所管轄,為了統一政策,便于執行,現將河南省國家稅務局豫國稅發[1995]63號《關于鐵路工附業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的抄件隨文轉發給你們,請各地對鄭州鐵路局在我省所屬各鐵路分局下屬的工附業單位確定征免增值稅及計算期初存貨已征稅款等問題時,按此規定執行。
最近有的地、市還詢問鐵道部在陜工程局所屬工附業單位在本工程局內相互提供貨物或應稅勞務,在1995年底前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稅。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答復,鐵路工附業是指直接為鐵路運輸生產服務的工業性和非工業性生產經營單位,不包括鐵道部工程局所屬工附業,故對鐵道部工程局所屬工附業單位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分內外一律按規定征收增值稅,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