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內控政策文 號:公通字[1995]33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為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和人事部制定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現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人民警察實行新工作時間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實行每周工作5天的新工時制度。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
二、新工時制度實行以后,各級公安機關要合理調配警力,加強周休息日的治安保衛工作,嚴格值班制度和首長帶班制度,保持一定數量的值(備)勤警力,確保完成周休息日期間的各項公安工作任務。凡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緊密相關的窗口單位和崗位,繼續堅持每周7天、每日24小時值班、辦公制度。
三、各級公安機關要關心民警生活,盡力保證民警的休息時間。對周休息日因執行各種緊急任務和值(備)勤的民警,工作任務完成后要安排相應的補休時間。
四、各地在施行新工時制時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請積極向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研究解決辦法;同時報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