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資源稅文 號:云地稅發[1995]107號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玉溪地區行政公署: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你署轉報的新平縣人民政府《關于要求提高魯奎山大紅山鐵銅礦資源稅征稅標準的請示》(玉署發[1994[141號)函復如下:
一、同意對魯奎山和大紅山礦區的鐵、銅礦石現行資源稅征稅定額作適度調整:
1、鐵礦石。入選露天礦,由現行每噸征稅10元調整為14元;入選地下礦,由現行每噸征稅7元調整為11元;入爐露天礦,由現行每噸征稅15元調整為21元;入爐地下礦,由現行每噸征稅14元調整為20元。
2、銅礦石,由現行每噸征稅0.85元調整為1.40元。
二、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41號文件精神,減按上述調整后征稅定額的60%征收。
三、上述征稅定額的調整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