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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新平縣魯奎山大紅山鐵銅礦資源稅征稅定額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資源稅
文      號:云地稅發[1995]107號
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玉溪地區行政公署: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對你署轉報的新平縣人民政府《關于要求提高魯奎山大紅山鐵銅礦資源稅征稅標準的請示》(玉署發[1994[141號)函復如下:

    一、同意對魯奎山和大紅山礦區的鐵、銅礦石現行資源稅征稅定額作適度調整:

    1、鐵礦石。入選露天礦,由現行每噸征稅10元調整為14元;入選地下礦,由現行每噸征稅7元調整為11元;入爐露天礦,由現行每噸征稅15元調整為21元;入爐地下礦,由現行每噸征稅14元調整為20元。

    2、銅礦石,由現行每噸征稅0.85元調整為1.40元。

    二、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仍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第041號文件精神,減按上述調整后征稅定額的60%征收。

    三、上述征稅定額的調整自199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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