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證監發字[1995]51號頒發日期:1996-06-29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根據證監發字[1994]149號《關于天津聯合期貨交易所等四家交易所搞好合并工作的通知》,上海商品交易所的合并工作已經結束。經認真考核,上海商品交易所符合“統一機構、統一結算、統一財務”的原則,批準上海商品交易所為我國試點期貨交易所。
上海商品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基本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完善試點期貨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的通知》(證監發字[1994]181號)的要求,同意該交易所按照其章程和交易規則試驗運行。今后,該交易所修訂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規則,要報中國證監會批準。
上海商品交易所試點期間的交易品種是膠合板,試運行品種是天然橡膠、聚氯乙烯、高壓聚乙烯、聚丙烯、棉紗、525普通硅酸鹽水泥、5mm浮法玻璃。對于交易品種,上海商品交易所必須制訂嚴密的限倉指標體系,報我會備案,并嚴格執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于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94]69號)的要求,請上海商品交易所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重新登記注冊手續。
期貨市場政策性強,風險大,要在國家嚴格監控下運行。我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切實加強對試點期貨交易所的指導和監管,各試點交易所要逐步完善交易規則,加強風險管理,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交易,保證我國期貨市場工作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