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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工作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寧地稅三發[1995]80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江蘇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將一九九五年度土地使用稅征收工作的有關要求、政策通知如下。各分局、縣局要根據本文的要求和政策規定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措施,認真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工作。

    一、加強領導,認真做好土地使用稅的征收工作

    由于稅務機構分設,人員崗位和業務分工變化較大,為了保證土地使用稅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各分局、縣局應切實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要組織干部認真學習土地使用稅稅收政策并搞好稅法宣傳。

    二、征收規定

    1、征稅范圍

    凡在我市行政區劃以內的市區、郊區、縣城、工礦區以及建制鎮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的擁有使用的土地,不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除《暫行條例》所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的土地以外,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城市、縣城、建制鎮的范圍,依行政區劃確定,工礦區的范圍依省政府批準的為準。

    對開征范圍內的一些鎮、村等企業用地,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征收使用稅。

    2、納稅人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3、納稅登記

    (1)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均應按規定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土地使用稅登記,各分局、縣局應在一九九五年征收土地使用稅時,對土地使用稅納稅人重新進行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納稅人辦理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時應如實填報“土地使用稅納登記表”,同時提供土地使用權證或其它證明材料復印件一份。

    (2)新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應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

    (3)納稅人土地使用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的三十日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分局、縣局辦理變更登記。

    (4)土地的等級以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土地級別為依據。

    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南京市土地使用稅的征收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公布的南京市建成區土地等級為依據。

    4、納稅申報

    土地使用稅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自覺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進行納稅申報。

    (1)納稅人于當年五月份一次繳納的,按全年應納稅額申報。

    (2)對分兩次或按季繳納的,納稅人每次申報均應按全年(實際)應納稅額申報,并填明本期應繳稅額、前期已繳稅額、未繳稅額等。

    5、納稅期限

    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征,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為:

    (1)應納稅款在五萬元以下的納稅人應于當年五月份一次繳納。

    (2)應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含五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經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可在五月份、十一月份分兩次繳納。

    (3)應納稅款額在四十萬元(含四十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經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同意可按季繳納。

    三、有關政策

    1、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本身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其生產、營業等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2、對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本身的業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其生產、營業等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3、對宗教寺廟(寺、廟、宮觀、教堂等)用來舉行宗教儀式等的用地和宗教人員使用的生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其生產、營業等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4、對公園、名勝古跡用來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的辦公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其生產、營業等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5、對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等自有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否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6、對于學校(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及各類職業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于校辦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用地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企業舉辦專用于培訓業務的各類職工培訓中心,教育中心、職工培訓班等用地,能夠明確劃分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否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7、軍隊出租的房產占地、軍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用地、軍隊與地方聯營或合資企業等的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軍需工廠的用地,凡生產軍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稅;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對軍隊整編期間交由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管理的營房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軍人服務社、軍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招待所(含飯店、賓館等)專為軍內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兼有對外營業的,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武警部隊的用地比照軍隊辦理。

    8、煤炭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火炸藥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煤炭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9、對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車、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對礦山企業的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0、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采區運巖公路,免征土地使用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11、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綠化等用地,除另有規定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等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2、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其他用地,如生產、辦公、生活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13、對港口的碼頭(即泊位、包括岸邊碼頭、伸入水中的浮碼頭、堤岸、堤壩、棧橋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14、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征免土地使用稅。其它用地照章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15、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經當地公安部門確定,可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包括露天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16、勞改勞教單位警戒圍墻內的生產經營用地,從一九九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7、凡在土地使用稅開征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不論是出讓方式還是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都應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

    18、對于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在商品房未出售前可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已使用或出租的商品房占地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9、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0、以上各條政策,凡涉及免征或緩征的一律需經稅務部門鑒定,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項

    各分局、縣局應根據納稅人填報的“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表”及有關征稅記錄資料填制以下各項報表。

    1、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匯總表(見附表一);

    2、城鎮土地使用稅統計表(見附表二);

    以上各項報表一式二份,分局留存一份,報市局稅征三處一份。報送時間均為季度終了15日內。

    各分局、縣局應做好資料積累工作,保管好企業填報的各種報表,對南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登記表“、”土地使用權征或其它證明材料復印件等資料應規檔管理。

    各分局、縣局應在年終對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于年度終了三十日內報送市稅局稅政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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