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內國稅流字[1995]195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內蒙古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6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的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對于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登記,要嚴格按照人行內蒙古分行《經營金銀飾品零售單位明細表》(內國稅流字[1995]164號文轉發)中所列單位給予認定登記,凡未列單位和個人一律不予認定,并不得使用《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
二、對人行總行批準的金銀飾品生產批發單位(詳見附件一),在1995年4月30日前批發銷售(為經營單位加工)金銀首飾末取得《證明單》的,如系盟、市內銷售(加工)由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自行處理;如系區內跨盟市銷售(加工)由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按通知第二條原則直接聯系辦理;如系跨省銷售(加工),由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按?。▍^)匯總報區局,匯總表務于 5月15日前報送區局,井附銷售單位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式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