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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國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消費稅
文      號:內國稅流字[1995]195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內蒙古
行   業: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有效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消費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6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區的實際作如下補充,請一并執行。

    --,對于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登記,要嚴格按照人行內蒙古分行《經營金銀飾品零售單位明細表》(內國稅流字[1995]164號文轉發)中所列單位給予認定登記,凡未列單位和個人一律不予認定,并不得使用《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

    二、對人行總行批準的金銀飾品生產批發單位(詳見附件一),在1995年4月30日前批發銷售(為經營單位加工)金銀首飾末取得《證明單》的,如系盟、市內銷售(加工)由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自行處理;如系區內跨盟市銷售(加工)由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按通知第二條原則直接聯系辦理;如系跨省銷售(加工),由各盟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按?。▍^)匯總報區局,匯總表務于 5月15日前報送區局,井附銷售單位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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