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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于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警察法的決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內控政策
文      號:公發[1995]11號
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人民警察法頒布實施后,公安部當即下發了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警察法的通知和宣傳提綱。各地公安機關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迅速在全體民警中和社會上掀起了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警察法的高潮,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意識進一步增強,為深入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警察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學習宣傳貫徹人民警察法是公安機關一項長期的任務,為此,特作如下決定。

    一、認真學習,進一步開展教育培訓和宣傳活動。

    人民警察法是黨和國家關于公安工作路線、方針、政策的集中體現,是新時期人民警察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要法律武器。各級公安機關要把學習人民警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的一項重要工作,繼續抓緊抓好。要把握重點,深入學習和理解人民警察法中關于人民警察的任務、職權,關于人民警察必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關于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等重要規定,自覺地用人民警察法來規范公安機關的一切執法活動。

    要根據公安部的總體培訓計劃,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在全體民警中深入開展人民警察法的教育培訓活動。各地公安機關和各公安警察院校要集中一定時間,對每一個民警進行培訓,尤其要對各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干部和警察院校的師資骨干進行強化培訓,同時要組織關于學習人民警察法的考試考核,并將考試考核結果作為合格民警的一項重要標準。各?。▍^、市)公安廳(局)正副廳(局)長的培訓由公安部負責,各地市公安處(局)長和縣(市)公安局長、政委的培訓由?。▍^、市)公安廳(局)負責,其余民警和領導干部由所在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培訓。各級警察院校都要把人民警察法列為必修課程。

    要繼續做好向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宣傳人民警察法的工作。要在通過電視、電臺、報刊等新聞媒介做好輿論宣傳的同時,結合日常工作,深入機關、廠礦、學校等單位和居民群眾之中廣泛宣傳,使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人民警察法的主要內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監督人民警察的工作。

    二、依法履行職責和行使權限,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人民警察法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需要,在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基本職責的同時,對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權限作了許多重要的規定。各級公安機關要針對在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公安工作面臨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研究、正確理解人民警察法有關人民警察職責和權限的規定,用法律武器武裝自己的頭腦。

    要始終高舉憲法和法律的旗幟,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認真做好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的工作,密切掌握敵社情動態,把各種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要依法加強對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的管理。為保證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以及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安全,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應當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強制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突發事件,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經上級公安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情況實行現場管制,并采取必要手段強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要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要繼續加強對各種違法犯罪的打擊和預防,對各種違法犯罪分子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審批程序,依法執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要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堅決制止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要嚴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執行,嚴禁刑訊逼供。

    要進一步加大各項治安管理的力度,要在管嚴、管住上下功夫。要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消防監督和交通管理,避免重大特大火災、交通事故的發生。要加強對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管理,減少社會危害。要堅持不懈地開展掃除社會丑惡現象的行動,凈化社會環境。要加強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要全面正確理解人民警察法關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其職責范圍內的緊急情況,應當履行職責”的規定,以高度的責任感,認真履行和行使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限。

    三、嚴格紀律,加強管理,依法從嚴治警。

    人民警察法對人民警察的義務和紀律、組織管理、執法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各級公安機關要堅持依法從嚴治警的方針,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訓練,嚴格紀律,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與公安機關性質、任務相適應的隊伍管理制度,實現人民警察隊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

    要嚴格把住人民警察的招收、錄用關,擇優錄用人民警察。要根據人民警察法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嚴格考核,選拔、配備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對現職公安機關的領導干部中不具備規定條件的,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達到規定的條件,經過培訓達不到條件的要及時予以調整。要運用多種形式,有計劃地對人民警察進行政治思想、法制、公安業務等教育培訓。

    要進一步強化紀律觀念,在公安機關內部必須堅決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保證政令警令暢通。這是人民警察的性質和任務所決定的,也是人民警察的一條十分重要的紀律,是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保證。下級公安機關和下級民警對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按照規定提出意見,但不得中止或者改變決定和命令的執行;提出的意見不被采納時,必須服從決定和命令。

    要嚴格按照著裝規定,佩帶人民警察標志,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要把集中整頓和開展經常性檢查結合起來,不定期組織警容風紀糾察,對著裝不符合規定、舉止不端正的人民警察要嚴肅處理。要依法加強對警服、警械和警用標志的管理,嚴厲打擊假警察和非法生產、銷售警服、警械、警用標志的行為。

    要盡快建立公安機關的督察制度,進一步完善內部監督機制。要對下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行法律、法規、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重點查處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的違法違紀案件和消極腐敗現象。人民警察執行職務,要執法自覺接受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和全體社會公民的監督。

    四、加快制訂與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規,進一步完善公安法規體系,嚴格執法。

    人民警察法是建立公安法規體系的基本依據。要以此為契機,全面加強公安法制建設。

    要在全體民警中進行依法行使職權的教育,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既要充分運用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又要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依法辦事。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對違反和超越法律、法規的指令,應當拒絕執行,并及時報告上級公安機關。要堅決杜絕受利益驅動插手經濟糾紛,辦案中搞以罰代刑、以案謀私、徇私枉法。

    五、牢固樹立群眾觀念,進一步密切警民關系。

    堅持專門工作與依靠群眾相結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是公安機關的優良傳統。各級公安機關要積極探索、開拓新時期群眾工作的新路子,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能力和水平,進一步密切警民關系。要依靠人民的支持,時刻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

    要在全體民警中進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教育,牢固樹立群眾觀念,把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的思想貫穿到日常的所有工作之中。要熱愛群眾,相信群眾,自覺地為群眾服務,把各項公安工作的基礎扎根于群眾之中。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時,要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要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要及時查處。

    公安部要求各級公安機關把貫徹執行人民警察法工作切實抓緊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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